地主五年内参与建案达三件 才视为营业行为 溯自1月1日起适用
房地合一新制今(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以自有房地与建商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比照营利事业课税的门槛已经放宽。财政部同意,个人在新制施行后五年内,参与与建商等合建分售案件需达三件以上,才会被视为是营业行为,并按营利事业身分课征房地合一获利税。
在财政部放宽个人与建商合建分售等建案售屋利得的课税规定前,个人在五年内与建商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只限一件,第二件起即会被视为是营业行为,个人地主除需课征所得税之外,还要办理营业登记并缴纳营业税与10%保留盈余税。
财政部指出,配合新制自今年1月1日上路,修正后的从宽规定,可以回溯自新制施行日起适用,以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配合实施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财政部在新制施行后,已订定「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以利征税。
日前,财政部针对个人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认属营利事业的门槛再做修正,其中,作业要点等18点所订认定要件第2目,有关个人五年内参与的兴建房屋案件数,已由现行达二案以上(自第二案起算),修正为逾二案(自第三案起算),以兹明确。
此外,因应都市更新事业及土地重划规范与实务,财政部也同时修正作业要点第4点,规范纳税人实施都市更新事业取得房屋、土地,以及以资金参与自办土地重划取得的抵费地,其取得日亦采一致化原则,即:
一、营利事业实施都市更新事业取得都市更新后的房屋、土地,采「协议合建」方式实施者,与「权利变换」规定相同,均以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核定之日为该房屋、土地的取得日。
二、营利事业或个人以资金参与自办土地重划取得抵缴出资金额的抵费地,与营利事业受托办理土地重划规定相同,均以「重划计画书核定之日」为该土地的取得日。
2016-03-29 04:17:38 经济日报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