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5

       中区国税局表示,不管是房地合一新制还是现有旧制,民众如果出售房产有损失,都可享有三年的抵税权。但分别按新、旧税制计税的房地交易所得与损失不能互抵,抵扣范围仅限于相同税制的交易损失。
该局解释,新旧制下的房地交易所得损失不能互抵,是因为适用的课税方式不同。

       现行的旧制是将房屋和土地分开课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但明年上路的房地合一新制,维持原有的土地增值税,房屋、土地的利得必须合并课征所得税,依照土地税法计算的土地涨价总数额,则可从房地收入中扣除。

       举例来说,民众在今年12月出售持有满五年的甲房地,售屋损失为50万元。出售时间落在今年,适用旧制。明年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后,该民众出售又持有一年的乙房地,获利100万元。由于两笔房地适用的税制不同,甲房屋出售损失50万元不能列为出售乙房地交易所得100万元的扣除额。

       依照房地合一新制,个人交易房地或房屋使用权若有损失,可以列报为「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每年度的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如果当年度没有财产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是扣完了还有余额,则可留待交易日之后三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制下,计算售屋亏损的所得额时,不必计入土地涨价总数额,和课征税基的计算方式不同。税基的计算方式,是把房地合一的售价扣除成本、费用、土地涨价总数额,若得到的余额为正,即须缴纳所得税。但计算房产盈亏的所得额,则是售价扣除成本和费用,得出的余额如果为负,则为亏损,可向税捐机关申报损失,并保留之后三年的扣抵权。

       国税局提醒民众,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后,无论交易亏损与否,原则上纳税义务人在所有权移转登记,或房屋使用权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内,就要申报个人房屋和土地交易所得并缴纳所得税,只有特定情形可以不用办理申报。

2015-12-25 00:30:50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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