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因转投资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而造成投资损失,南区国税局提醒在申报营所税时,除应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外,二次以上的减资还要注意实际投资成本有无扣除前次减资已列报的投资损失。
国税局表示,如果是被投资事业亏损而减资者,投资损失应以实际投资成本乘上减资比率计算,若有二次以上的减资,因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过损失,因此应以前次减资后的成本计算投资损失。
该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投资乙公司因减资弥补亏损的投资损失1,500万元时,发现甲公司97年间投资乙公司的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曾在100年间办理减资30%以弥补亏损,甲公司已在100年度列报投资损失900万元(3,000万×30%)。减资后甲公司投资乙公司的成本应为2,100万元。
惟乙公司经营仍未见起色,在102年间再次办理减资50%弥补亏损,甲公司可列报的投资损失应为1,050万元(2,100万×50%),甲公司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计算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3,000万×50%),以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450万元,而遭国税局补税处罚。
南区国税局指出,营利事业申报二次以上减资的投资损失时,常会疏忽原始投资成本应扣除已列报过损失,以致发生重复列报情事。
营利事业如所投资事业发生亏损时,应注意是否有多次减资情形,以免因不符合规定而遭剔除补税处罚。
另外,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所投资的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投资损失。
也就是说被投资公司办理减资时,必须是用于弥补亏损,才可以认列投资损失。
营利事业被投资公司减资退还股东股款,不属于以减资弥补亏损,不符合税法规范认列投资损失的条件,不得列为投资损失。
2016-07-15 01:18:50 经济日报 记者苏秀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