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应注意遗产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关地价税及房屋税,只要是继承日还没缴纳,都可以当作被继承人死亡前的应纳未纳税捐,依遗赠税法规定,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8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捐、罚锾及罚金,应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至于可扣除金额,以被继承人死亡年度所发生的地价税及房屋税,按其生存期间占课税期间的比例,例如地价税课税期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税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计算,并非以税单所载金额全数扣除。
官员举例说,被继承人于2016年4月5日死亡,2016年期房屋税10万元,按房屋税课税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自课税起始日2015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2016年4月5日计有280日,再依280日占全年天数比例,以2016年为366日计算为76.5%,再乘以房屋税10万元,就得出可扣除应纳未纳税额约为7万6,500元。
但若是被继承人于年度中死亡,如与配偶或其他亲属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其扣除应纳未纳综合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按当年度申报被继承人所得占申报综合所得总额比例,核算被继承人实际应分摊的税额,再减已扣缴税款后的净额,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财政部也提醒,纳税义务人可检具被继承人死亡前应纳未纳的地价税,或房屋税缴款书,并依前述规定计算可扣除金额,主张自遗产总额中减除。此外,民众也可再查调被继承人最近两年度各类所得清单。例如被继承人有利息或股利所得,可视需要再向所得给付单位查询死亡日的存款余额、股票数量或投资金额。同时也可以该两年平均利息所得用利率换算估计存款金额,检查存款是否有短漏报。
2016-08-05 01:12:14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