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7

为为降低营运资金成本,跨国集团常利用关系企业间资金借贷,解决成员资金需求的问题,更借此降低集团整体税负。惟在该等资金安排下,实务上却可能衍生出许多实质课税争议,而这些争议多环绕于移转订价、资本弱化、租税协定滥用等议题上。有鉴于此,以下针对前述议题,提出跨国集团于资金安排时需注意的税事,供企业参考。

当关系企业进行资金借贷之规划时,借款人透过「利息支出」产生「税盾效果」。结构上,「利息支出」=「本金」×「利率」,故「税盾效果」的成因乃由「本金」及「利率」​​组成。当「本金」及「利率」​​操作不当,将分别衍生出「移转订价」及「资本弱化」的税务争点如下:

「移转订价」争议在于关系企业借贷「利率」订价上是否符合常规,综合法规定及实务,「利率」订价的评估方法以「可比较未受控价格法」为主。然而,在现行查核中税局会先搜寻适当的参考利率(如LIBOR)作基准,再运用穆迪或标准普尔的信评方法,确认借款人信用风险溢酬,再据以调整利率加码幅度,并依此作为「可比较未受控价格」评估该受控交易。信用评等可由AAA(几乎无风险)到C(风险极高),企业在「资金借贷」交易的订价上,可参酌上述的方式进行并适当调整利率,以降低移转订价税务风险。

「资本弱化」争议系因关系企业透过调整股权及负债比重,来分配「利息」与「盈余」,借着利息与盈余课税规定的差异,用以降低税负。为防杜资本弱化行为,我国已增订法规及办法对此控管,目前规定企业对关系企业负债与权益比例为3:1,超过部份之利息支出,将不得认列费用。故企业进行类似资金安排时,应时刻留意主管机关股债比例的规定,以免造成利息支出被径行剃除的风险。

除上述争议外,尚有「租税协定滥用」的税务争议。因常有跨国企业透过「导管公司」的安排,利用租税协定中低扣缴率的规定,达到降低税负的效益。税局为防止该类租税协定滥用,近年来,也针对借贷交易中,接受利息所得一方之企业进行查核。实务上,若税局可证明接受利息所得一方之企业为无实质营运功能,且有连续性贷款安排之行为,则可能实质认定其为「导管公司」,非该利息收入之受益所有人,进而不予认定其可享受租税协定优惠。

综上所述,跨国企业在利用关系企业交易进行资金调度及降低整体税负的同时,相关的实质课税风险,在交易进行前尤须重视,建议企业应于交易进行前与税务专家讨论,明了税务风险所在,以妥善及稳重方式安排好资金借贷交易,替企业争取最大利益。 (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移转订价经理)(工商时报)

2015年10月27日 04:10 赖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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