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2

       台大法学院财税法中心和资诚教育基金会昨(11)日公布台湾年度最佳税法判决评选结果,许多税务案件往往会采纳行政机关解释令的说法,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起营业税争议案件,在法官厘清三角贸易的实质关系后,认定原遭补税处罚的宏达电代理商并无佣金收入争议,可免缴营业税,获得优良税法判决。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诉更二字第76号判决,国内一家代理商在接受宏达电等厂商的订货要求后,会协助宏达电向国外供应商订货,以宏达电为受货人名义报关。由于宏达电等公司为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代理商依营业税法规定开立零税率的统一发票。

       然而,国税局却认为该名代理商的行为属于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代理商「仲介」所收取的金额应该列为佣金收入、报缴营业税,因而判定该代理商漏报约9,526万元的销售额,必须补缴营业税和罚锾合计约714万元。代理商不服,于是提起行政救济。

       法官认为,以三角贸易关系而言,贸易商和订货人(如宏达电)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居间」或是「买卖」,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依照实际的交易状况来决定。根据宏达电与代理商的采购合约,宏达电先向代理商订货,代理商再向国外厂商订货。法官判断这是两段买卖关系,并非由代理商居间仲介。另外,宏达电进口货物时已缴纳5%的营业税,国税局不应再就佣金部分再课税,以免造成重复课税。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许祺昌分析,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官不将三角贸易全部视作提供仲介劳务的交易型态,而是具体认定个案中的经济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的见解拘束。观察此案后续情形,若法官可以改变以往「依函令审判」的做法,拒绝适用不符实务现况的解释函令,可有助于行政机关自行更正见解,也能减少相同交易类型的税务纷争。

       会计师解释,仲介与代理不同,仲介商不需要负责售后服务或产品瑕疵,单纯媒合两家公司交易,国税局可以就媒合佣金视为劳务所得课税;但是代理商还有后续产品维护责任,若再加上5%营业税,订货商宏达电进货时也缴5%营业税,有重复课税嫌疑,因此不应缴税。

2016-04-12 02:09:07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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