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9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昨(18)日表示,稽征机关为调查课税资料,要求纳税义务人提出帐簿或其他相关文件,纳税义务人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可依税捐稽征法处罚。

       北区国税局指出,王先生以个人名义进口的货物,并非短期消耗品,数量又很庞大,与王先生所设立的甲公司销售的货物是有相关性,该局为查核其有无依法申报缴税、是否供营业使用及该公司之进销营业情形,因此发函通知甲公司提出相关资料供查核,甲公司说不出正当理由,拒绝不提示相关帐簿与凭证,该局因此罚锾3,000元。

       北区国税局表示,按税捐稽征法第46条规定,税捐稽征机关为调查课税资料,得向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提示帐簿、文据或其他有关文件,被调查者如拒绝,或拒不提出相关课税资料,可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锾。

       北区国税局解释,甲公司于接获税局通知后,至该局作成裁罚处分前,既未依规定提示相关资料供核,也未申请延期提出,拒不提出的意图很明显,因此受罚。

       北区国税局特别呼吁,税捐稽征机关为调查课税资料,得向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提示帐簿、文据或其他有关文件,如纳税义人无法于期限内提示,需向稽征机关申请延期,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示,仍须依税捐稽征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处罚,另依财政部订颁之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经通知拒绝,第1次裁罚者,处3,000元罚锾;连续拒绝,第2次裁罚者,处9,000元罚锾;连续拒绝,第3次及以后各次裁罚者,每次处30,000元罚锾。

(工商时报)2016年01月19日04:11 记者周慧如/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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