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必须以被继承人银行存款缴纳该笔遗产税时,可向国税局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收到遗产税核定通知书及缴款书后,应在缴纳期限前至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缴纳;纳税义务人欲以被继承人遗产中之银行存款缴纳遗产税或其生前应纳之赠与税时,得于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银行存款缴纳;惟申请移转之金额,不得大于该笔税款之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遗有银行存款130万元及多笔土地,缴纳期间为10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12月25日止,继承人等表示因一时等筹措现金缴纳税款有困难,于缴纳期限104年12月25日前申请以甲君所遗银行存款其中100万元缴纳该笔遗产税,并填具申请书、全体继承人缴纳同意书及载明缴纳银行存款明细(含银行名称、银行帐号、缴纳金额及银行地址等)等资料,经国税局审核后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纳税义务人等取得该同意移转证明书后,可至存款所在地金融机构办理转帐缴税;又缴纳税款后尚余之银行存款30万元,仍应俟缴清税款核发缴清证明书后,始能办理继承移转。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依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纳税义务人于申请以遗产中银行存款缴纳遗产税时,仍应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
(联络人:征收科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06) 更新日期: 10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