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购买自用住宅要懂得节税有道,高雄市税捐稽征处昨(6)日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重购退税,只要符合规定,不限申请次数,但五年内再行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者,会被追缴原退还的税款。
土地税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二年内重购自用住宅用地,若新购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可以就土地增值税额内,退还其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的数额。
此一重购退税优惠,只要出售及新购地符合规定,并无申请次数的限制。
举例来说,甲君在2015年底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移转现值是450万元,且已缴纳土地增值税款50万元。
2016年初甲君购买一栋新的自用住宅,土地现值是500万元,原来已缴的土地增值税款50万元可以全数退回。
但民众重购及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税法第9条的规定,也就是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就可以申请土增税重购退税。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指出,先购买土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二年内,才出售土地,也适用重购退税规定;也就是先卖后买、先买后卖都适用。
此外,高雄市税捐稽征处提醒,民众因为重购土地退还土地增值税,自重购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如有再行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会被追缴原退还的税款。
至于自用住宅用地重购退税的要件还包括:原出售土地及新购土地所有权人同属一人。
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部分;如为先购后售案件,应于重购土地时,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为适用范围。
2016-07-07 02:57:31 经济日报 记者苏秀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