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0

       营业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北区国税局查核时发现,有企业误以为营业权泛指一般营业行为衍生的商业价值,签订营业让与合约的费用即可列报。但国税局认定的营业权,定义大幅限缩,仅以法律明文规定有营业权者为限,如民营公用事业条例和电业登记规则。企业不可任意认列营业权,以免遭剔除补税。

       根据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营业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各类无形资产,都可依法定年限摊销费用,因而有些公司会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认列营业权相关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营业权不似著作权和专利权有专法定义,实务上常可见到企业以字面上解释营业权、擅自认列费用,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

       财政部已发布解释,强调营利事业列报的营业权,应以法律规定的营业权为限。例如,受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和电业登记规则规范者。

       根据前述法律,营业权必须是归属于特定事业,订有营业期限,政府得收归​​公营,且在移转给政府时,政府有负担义务的无形资产,例如电力或自来水公司拥有的营业权。

       换句话说,企业若单纯只是把商业行为发生的价值认作营业权,不见得能摊提费用,必须检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实务上常见的各类无形资产,像是店铺营业权、市场摊位使用权、独家代理权或特许经营权,可能无法认列为营业权的摊销费用。

       北区国税局查核辖区内案件时发现,甲企业列报了1,000万元的营业权摊销费用。甲企业和其关系企业签订营业让与合约,买下关系企业拥有的商标权、生财工具、经营团队和业务等,于是依其性质将资产分类列帐,列报固定资产、商标权和营业权。

       但国税局认为,甲企业列报的营业权,只是一般营业行为衍生的商业价值,而非法律规范特定产业的营业权。国税局官员因此剔除甲公司该笔摊销费用,补征160多万元的税款。

2016-05-20 01:15:51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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