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5

       南区国税局提醒,因为证所税废除,常有民众误以为所有股票的移转行为都可不必缴所得税。但有些转让股份的收入,例如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额、或是转让未签证的股票,属于「财产交易所得」,而非证券交易所得,民众仍然需要缴税。

       举例来说,甲君在今(2016)年1月5日转让某有限公司的出资额50万元给乙君,转让价格为200万元,同时支付佣金3万元给丙君。甲君转让A有限公司出资额的财产交易所得,即为转让价格扣除成本和费用的余额147万元(200万元-50万元-3万元),应该于2017年5月和同年度各类所得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解释,属于证券交易范围的股票,才能适用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所得税的规定,并非所有交易都可免税。民众转让的股票须为公司依法签证后发行的股票,才可免缴所得税。

       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或是转让未依规定签证发行的股票,前述情形​​则是属于财产交易的范围,民众如有所得就要缴税。虽然无须缴纳证券交易税,但要计算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

       财产交易所得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价格减除实际出资成本、取得成本和必要费用后,得出来的余额。若民众是以继承或赠与方式取得股票,则以继承或受赠时的时价作为取得成本。

       国税局提醒,虽然证券交易所得税已于今年1月1日起停征,但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额并非证券交易,民众应检视手上的股票交易是否属于财产交易所得课税范围。

       若有必须课税的交易行为,且转让价格超过出资额,就要计算财产交易所得、申报所得税,以免漏报所得。

       民众若已办理结算申报,但有漏报或短报课税所得的情形,除了要补缴税款,还会被处以所漏税额二倍以下的罚锾。

2016-02-05 00:02:27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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