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上台,财政部表示,列为优先法案除反避税条款外,也包括研拟新增所得税第17条之4,也就是捐公共用地节税,应以实际取得的土地价格成本计算抵税金额,而非以土地公告现值来计算。
财政部官员指出,捐地节税入法由于上个会期决定届期不续审,近期将讨论送立院。
「捐地抵税」曾是富人、财团最爱的节税手法。富人低价收购畸零地、公共设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土地后,再捐赠给政府,就可以较高的公告现值来抵税,使政府税收因此减少。为了约束富人捐地抵税行为,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解释令,限制捐地抵税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现值16%,使得捐地抵税行为大为减少。
不过,在2012年大法官作出解释令,宣告财政部规定实物捐赠抵税比率,因无法律授权而违宪。例如捐地避税案件,民众未能提出购地成本时,财政部统一以土地公告现值的16%计算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的规定,因违反宪法的租税法律主义,财政部应修改税法,或以税法明确授权的行政命令来规范。
财政部决定修法,捐地抵税必须以实际买入成本、或由财政部视市场交易情形认定。财政部官员解释说,依据遗赠税法,纳税人捐赠给政府、学校或公益团体的捐赠总额可全数列举扣除额,因此包括公设地、未上市柜股票等都成为有钱人的节税管道;曾有案例为购买成本是48万元,却以土地价值300万元来计算抵税额,因此修所得税法,捐地抵税应依实际取得土地价格来抵所得税。
捐地抵税解释令是在新阁揆林全过去担任财政部长时期所颁布,官员预估此案相对其他税制改革的较容易过关。而修法方向回归以实际买入成本认定,捐赠人若无法检附取得证明,国税局可不同意抵税。
外界认为,如此修法方向可解决捐地者借捐地而超额节税歪风,但此制度仍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建议财政部应结合实价登录制度,避免不实申报抵税成本之风险。
2016-05-23 01:13:08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