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公司技术入股所得,上市柜或兴柜公司课税时点和非上市柜公司不同,前者是认股年度次年起的第五年缴税,后者则是股票转让年度,或帐簿划拨至证券商或保管机构的保管划拨帐户年度。
去年底「产业创新条例」修正,增订我国个人或公司以自行研发的智慧财产权作价入股所得,得选择全数延缓缴税或缓课所得税;员工奖酬股票全年合计500万元内,得选择全数延缓缴税。
财政部日前已完成「个人或公司适用产业创新条例延缓缴税及缓课所得税办法」草案预告,草案规定个人或公司以智财权作价给上市柜或兴柜公司抵充股款所得,也就是所谓技术入股,是在认股年度次年起的第五年缴税。但在此一期限前转让股票或帐簿划拨至往来证券商或保管机构的保管划拨帐户者,是在股票转让或办理帐簿划拨年度课征所得税。
作价给非上市柜公司,是在股票转让年度或帐簿划拨至往来证券商或保管机构的保管划拨帐户年度。但股票帐簿划拨至往来证券商或保管机构的保管划拨帐户后,不得申请恢复延缓缴税、缓课所得税或变更放弃延缓缴税、缓课所得税时点。
2016-07-11 02:07:50 经济日报 记者苏秀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