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公司技術入股所得,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課稅時點和非上市櫃公司不同,前者是認股年度次年起的第五年繳稅,後者則是股票轉讓年度,或帳簿劃撥至證券商或保管機構的保管劃撥帳戶年度。
去年底「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增訂我國個人或公司以自行研發的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繳稅或緩課所得稅;員工獎酬股票全年合計500萬元內,得選擇全數延緩繳稅。
財政部日前已完成「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草案預告,草案規定個人或公司以智財權作價給上市櫃或興櫃公司抵充股款所得,也就是所謂技術入股,是在認股年度次年起的第五年繳稅。但在此一期限前轉讓股票或帳簿劃撥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的保管劃撥帳戶者,是在股票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課徵所得稅。
作價給非上市櫃公司,是在股票轉讓年度或帳簿劃撥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的保管劃撥帳戶年度。但股票帳簿劃撥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的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延緩繳稅、緩課所得稅或變更放棄延緩繳稅、緩課所得稅時點。
2016-07-11 02:07:50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