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5

       财政部表示,营利事业买卖基金的所得,应以国内发行并登记注册的基金,才可适用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仍须依法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

       营利事业买卖基金的所得,若属出售国外基金所取得的收益,应与其国内的营利事业所得合并申报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不适用所得税法有关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官员说,营利事业买卖基金时,因为共同基金登记注册地区不同,区分为国外基金与国内基金。若出售国外基金公司发行,经由我国政府批准在国内销售的基金,因属境外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并计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但若营利事业出售经由国内注册发行的基金而取得的收益,则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征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但仍须依法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根据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

       例如,甲公司103年度申报出售资产增益,包括证券、期货、土地交易所得5,000万元,并同额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国税局查核发现,其中1,800万元属于处分国外基金利得,并非属于所得税法第4条之1免税所得范围,不能自所得额中减除,因此该公司课税所得额须加回1,800万元,核定补税300余万元。

2016-08-15 00:06:14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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