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買賣基金的所得,應以國內發行並登記註冊的基金,才可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須依法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買賣基金的所得,若屬出售國外基金所取得的收益,應與其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財政部官員說,營利事業買賣基金時,因為共同基金登記註冊地區不同,區分為國外基金與國內基金。若出售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由我國政府批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因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若營利事業出售經由國內註冊發行的基金而取得的收益,則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的適用範圍,但仍須依法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例如,甲公司103年度申報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5,000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1,800萬元屬於處分國外基金利得,並非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免稅所得範圍,不能自所得額中減除,因此該公司課稅所得額須加回1,800萬元,核定補稅300餘萬元。
2016-08-15 00:06:14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