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針對自2007年開始施行的反洗錢法進行了大幅的補充與修訂。
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本次草案除了擴大反洗錢的定義外,亦下放調查權以致倍數增加調查機構,並新增單位和個人對反洗錢工作的配合義務、反洗錢域外管轄、反洗錢特別預防制度等義務。
現行反洗錢法係配合中國大陸刑法第191條,僅將七類犯罪列為反洗錢的預防與監管對象,草案刪除了前述七類犯罪的列舉,而概括性的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列為反洗錢的管理對象,擴大了反洗錢的涵蓋範圍,便於與國際反洗錢監管規定接軌及合作。
草案將反洗錢的調查機構自「省」一級派出機構,下放為設區的「市」一級以上的派出機構。換言之,有權對反洗錢行為進行調查的主體將倍數增加,大大提升反洗錢監測工作的效率。
現行的反洗錢法有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此類報告義務主要是由金融機構與特定非金融機構執行,不涉及一般的單位與個人。本次草案修訂的亮點,即是增加了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義務與責任,包括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反洗錢調查、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工作、履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還有不得為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
企業或個人發生商品購銷或服務提供等交易,若不通過金融機構而是以現金方式進行大額收付,該企業或個人應當向中國大陸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進行報告。同時,草案明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拆分現金交易等方式規避巨額現金收付申報義務。
徐曉婷提醒,中國大陸台商在面對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工作時,常以消極不配合的方式應對。草案明定單位或個人若違反規定,將被金融機構限制交易、處以人民幣20萬以下罰款,並將相關行政處罰資訊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因此,建議不論是台商企業或是個人,均應對當前的投資模式、營運交易、不動產持有方式及資金往來等各層面加以檢視,避免新法上路猝不及防而陷入窘境。
<中時新聞網>
以下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金融工作部署,人民銀行組織起草了《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
一、《反洗錢法》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反洗錢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隨著反洗錢工作形勢不斷變化,反洗錢監管從規則為本過渡到風險為本,反洗錢的義務內容已經由反洗錢擴展到反恐怖主義融資、防擴散融資。而現行《反洗錢法》相關規定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包括洗錢上游犯罪類型範圍狹窄、監管處罰規定粗略、缺乏對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要求、受益所有人制度空白、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不完善等,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修訂《反洗錢法》是防控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各種金融亂像是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誘因,只有抓住資金流向才能抓住金融亂象的根本,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新時代的反洗錢工作需要圍繞追踪資金向縱深發展,通過構建金融系統預防體系、完善洗錢風險管控制度等,有效追踪資金,防控金融風險。《反洗錢法》是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基礎性法律,要在反洗錢領域深入構建金融風險防控體系,需要修訂《反洗錢法》。
(三)修訂《反洗錢法》是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深度參與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目前,國際社會已經建立一套完整的反洗錢標準,涉及領域不斷擴展,涉及內容更加複雜,反洗錢標準也成為經濟金融領域的重要國際規則。完善我國反洗錢工作制度,有助於推進我國金融業雙向開放、深度參與全球治理。
二、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反洗錢的概念和任務。
明確反洗錢不僅包括預防洗錢犯罪,還包括遏制洗錢相關違法活動。
(二)強調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
明確洗錢風險評估職責;強調須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行業洗錢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強調義務機構風險為本反洗錢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基於洗錢風險狀況建立風險管理措施,基於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採取相應措施。
(三)完善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和配合反洗錢工作的要求。
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明確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客戶盡職調查和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等反洗錢要求;增加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要求。
(四)完善反洗錢調查相關規定。
擴大調查主體和範圍,將反洗錢調查主體擴展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一級派出機構,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等納入調查範圍。
(五)增強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
調整法律責任中關於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提高違法責任與處罰的匹配程度;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規定執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違法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完善反洗錢處罰類型,增加警告處罰;增加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其他修改內容。
給出“受益所有人”定義,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識別要求;明確“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客戶盡職調查等義務要求;根據當前機構類型完善金融機構定義;進一步完善部門間信息共享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