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1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8)日指出,隨著G7財長近期就全球最低稅負制(GMT)達成共識,加上我國受控外國公司(CFC)法令最快於明年上路,內外夾擊下,建議大型台商企業在評估集團未來稅務成本時,首應檢視「投資架構」影響

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指出,早期台商對外投資著眼於各國稅法對投資收益課稅規定,許多採取間接投資的方式,中間層選用免稅天堂或香港、新加坡股利免稅之地。

不過隨著CFC可能施行,劉中惠表示,若中間層公司未建置實質營運活動,此類投資架構在被投資國股利匯出時,不僅面臨課稅時點提早,中國大陸以外之地區更因股利扣繳稅款在台灣無法扣抵,比起直接投資更加不利。

針對近期有些欲南向發展的大陸台商企業正評估各式投資路徑之效益,劉中惠建議,由大陸子公司再向下投資確實為選項之一,因為大陸對外簽訂超過百個租稅協定,加上匯出投資款不用扣繳,是很大的誘因,但至於是否真的有利,還是得回到各企業狀況綜合考量

劉中惠表示,可從二個面向評估,

1. 首先,應衡量集團日後的發展規劃及資金需求,例如若預期大陸子公司未來將持續擴張,甚至要在當地上市,大陸稅制上對境外投資收益課稅採「間接抵免法」,除股利扣繳稅外,子公司在海外當地繳納的所得稅亦可納入扣抵範圍,整體而言能更消弭重複課稅,尤其當大陸公司為享受15%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租稅效率更加顯著。

2. 另一方面,劉中惠表示,由於上述做法和目前GMT精神及稅率相近,預期未來所受影響較小,但若資金仍有意回到台灣母公司,中間多透過一層大陸公司,稅務上就反倒不利,更須考量大陸的外匯管制制度。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表示,大陸公司對外投資前,要先向發改委備案,如涉及敏感國家或行業,則須申請專案核准;台灣也會有投審會的關卡,透過大陸平台新增的轉投資,亦被計算在集團的對陸投資額度當中。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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