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7

< 富拉凱投資銀行 / 經濟日報 >

台商利用香港公司投資大陸有可能只繳5%利潤匯出所得稅及免繳股權轉讓所得稅。

台商投資大陸不是以個人直接投資,就是透過常見的第三地境外公司或香港公司投資大陸;

以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在稅法未修改前,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仍為零,

若是改以香港公司投資大陸,在香港公司未實質經營前題下,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和一般境外公司一樣都為10%,

但若香港公司可以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份證明,則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就能降到5%。

 

如果台商不是以利潤分配為主要目標,而是預計日後會出售股權賺取獲利,那以香港公司作為境外持股公司,就有可能適用香港與大陸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享受最低稅率為零的股權轉讓稅收優惠待遇

以香港公司投資大陸,轉讓持有大陸子公司的股權,只要在轉讓前12個月內,持股比例不到大陸子公司整體股權的25%,依香港與大陸稅收協議的約定,香港公司是可以不在大陸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否則就和一般BVI等境外公司股權轉讓一樣,都需按10%稅率在大陸課稅,也就是說,台商只要是透過香港公司持有大陸台資企業的股權比例不到25%,在轉讓這不到25%的股權時,就不需在大陸課稅。

 

當然,要享受這樣的優惠,肯定會有前提條件,自2015年11月1日起,香港公司要適用香港與大陸的稅收協議,最重要的關鍵是須向大陸稅務機關提交香港稅務部門出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

同時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來投資大陸的香港公司,可以自行判斷是否適用香港與大陸的稅收協議,自行決定是否應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雖然不再需要向大陸稅務機關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明,但還是要自行留存以備大陸稅務部門後續追蹤和核查。

簡單說,台商以香港公司投資大陸,想免繳大陸端的股權轉讓所得稅,關鍵還是要取得香港稅務部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書,2015年以來香港稅務局對於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管理日趨嚴格,不是只要在香港註冊或在香港有繳稅的公司,就一定會被認定為香港稅收居民。

香港稅務局會綜合很多因素判斷該香港公司是否為香港稅務居民,比如公司實際經營地址的租賃合約、香港員工名冊、雇員合同及在香港繳納公積金的記錄,董事會召開時間、地點以及詳細會議內容,公司董事入境記錄、在香港簽署的合約及相關發票、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繳稅記錄等,對只有投資業務沒有其他實質運營的香港公司,目前是香港稅務局關注的重點。已有很多香港稅務局拒絕簽發居民身份證明書的實例,其中共同的特徵便是這些香港公司都沒有在香港實質經營。

按國際稅收慣例,一間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才是其稅收居民所在地,所以台商如果能證明該香港公司的投資控股活動真的是在香港開展,像是董事會在香港召開,投資決策是在香港擬定,在香港租有真正營運的辦公室,也有繳交公積金的雇員,並有實際開展市場調研、專案管理等投資活動,那即使在香港沒有繳稅記錄,也有順利取得居民身份證明書的實例。

很多台商都是利用香港公司投資大陸,台商可以衡量在香港實質經營要付出的成本,與節省5%利潤匯出所得稅,和股權轉讓可能不用繳稅,兩者間哪個選項對自己才是最大利益

#稅務 #股權 #境外公司 #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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