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放寬企業籌資彈性,增訂募資用途用於「合併」,不過被合併公司必須是非投資公司,也就是必須是有助經濟成長的生產事業,才能豁免適用發行人持有大量閒置資金退款規定。
配合創新性新板建置,金管會研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規部分條文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管會>
配合創新性新板建置、法規鬆綁及公司法修正等,金管會研擬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等六項法規。
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創新性新板建置:
(一) 加速創新事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及發展,並降低其前置作業成本及時間,明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並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其公開說明書檢附之年度財務報告,得檢附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二) 考量創新事業相關營運風險較高,且限合格投資人交易買賣,爰明定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以特別提醒投資人注意。
(三) 申請於創新板上市買賣之公司為辦理初次上市之現金增資,及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一般板時辦理之現金增資,比照現行初次上市櫃,及櫃轉市、市轉櫃規定,應委請專家提供評估意見等規定。
(四) 因應戰略新板興櫃股票之交易方式係比照上櫃股票採自動撮合成交機制並沿用上櫃等價成交系統,與原興櫃股票市場採由推薦證券商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不同,爰增訂戰略新板興櫃股票參考價格計算方式。
(五) 考量創新板上市公司之交易量及流動性尚待觀察,初期不納入借券、信用交易及當日沖銷標的。
二、 其他:
為利公司籌措資金彈性,增訂募資用途用於「合併」,且該被合併公司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之公司,得豁免發行人持有大量閒置資金退件條款規定之適用;另配合公司法條文項次修正,及刪除分階段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規定。
金管會於現行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分別開設證交所之上市「臺灣創新板」及櫃買中心之興櫃「戰略新板」,以扶植創新產業發展,完善企業籌資管道,並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2021年第1季完成相關法規修正之發布,2021年第2季前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完成相關系統設置,並自2021年第3季起正式開板運作,預估於開板一年內申請公司各約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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