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虧互抵」是企業常用的租稅優惠,但企業若因故結束營業,必須特別留意決算申報的期限,以免日後無法扣抵虧損。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在清算結束日起的30日內申報,才符合盈虧互抵的適用要件。
原則上,企業以往年度的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根據所得稅法,符合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只要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虧損和申報扣除的年度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可將前十年的各期虧損和申報年度的盈餘互相折抵,此謂「盈虧互抵」。
官員指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遇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特殊狀況,需要辦理決算申報,必須特別留意所得稅法明訂的期限,以免逾期申報,導致無法扣除前十年的虧損。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日次日起算的45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清算所得則要在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的30日內申報。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主管機關核准日是指核准文書發文日,如果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者,即是以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的次日開始算。另外,申辦清算所得的時限,是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的日起算。但由於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最遲應在六個月內清算完畢,若清算人未在六個月內清算完結,也未申請延期,就會以六個月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會計師簽證也是適用盈虧互抵的重要條件。
5月報稅季雖已告一段落,但企業須在6月30日前將簽證報告書寄送至國稅局,未來才可適用盈虧互抵等優惠,否則會被國稅局依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即使企業已如期在5月31日辦理申報,但若未在6月30日前寄出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報告書,仍然不能在報稅時扣除先前的虧損,影響甚鉅。
2016-06-28 03:46:2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