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國外基金獲利 要稅>
2017-08-11 01:57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利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
共同基金依註冊地區不同區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是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國外基金則是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的基金。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1990年起停止課徵,只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國外基金因非屬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的有價證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就境內外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進一步解釋,財政部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
台北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300餘萬元,該局查核後發現其中200萬餘元屬處分上市股票利得,餘100萬元為處分國外基金利得,非屬停徵證券交易所得適用範圍,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乃遭該局依規定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從事基金交易應區分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正確申報,以免因錯誤遭補稅處罰。此外,KPMG說,營業人轉讓其投資的未發行股票公司出資額、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020850號令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