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常見持股模式有四種,

  • 一是直接以個人身份持有大陸企業股權;
  • 其次是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
  • 再者是通過台灣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
  • 最後是通過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

這四種持股模式涉及的股權轉讓和股利收入各有不同的稅負規定。

 

一、股權轉讓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時,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但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若是通過合夥企業持股,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新三板、北交所、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則屬於金融商品,需按增值所得(增值所得=賣出價-買入價,其中限售股的買入價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時的發行價)/(1+6%) x 6%來繳納增值稅。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須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採取「先分後稅」原則穿透到合夥人,台籍個人需按照經營所得在5%到35%的稅率間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台籍居民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若是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就需按增值所得/(1+6%) x 6%繳納增值稅。無論轉讓何種公司股權,皆需按股權轉讓所得的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的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間接持股的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最低。雖然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股權,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最高,但為了分離員工、合夥人的控制權與收益權,大陸台資企業若有上市規劃,常會在上市前將台籍個人作為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二、股利收入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獲取股利

(1)從非上市公司獲取的股利免稅,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若所持企業的外資持股比率少於25%,則台籍個人就無法享受此項優惠,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根據財稅[2015]101號文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超過一年,則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到一年間,則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作為合夥人持股,則獲取的股利需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這部分股息紅利所得不納入合夥企業收入,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因此所得也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台籍個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因合夥企業不屬於20號文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所以股息收入不能適用免稅。

3、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所獲取的股利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10%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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