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4

<名家觀點/擴大稅基應納入稅改議程>

2017-09-14 00:53經濟日報 黃士洲

財政部的稅改方案冠以「全民稅改」之名,宣導全民都可獲減稅利益,中低所得者與小投資戶因免稅額、扣除額提高,減稅幅度還超過因邊際稅率調降、股利分離課稅的投資大戶!且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減輕公司帳務作業負擔,代價僅是將營所稅率調漲至20%而已。不過,學者有不同意見,針砭稅改立法過程若有意外,稅損將動搖國本,且獲利最多者,卻是那些金字塔頂端的極少數大戶。

廢止實施近20年的兩稅合一制影響深遠,但至今正反雙方議論大多聚焦在稅損多寡與減稅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議題固然極其重要,然非全貌,更讓輿論導向應當「劫富濟貧」抑或「劫貧濟富」的路線之爭。實則,若要讓「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的「全民稅改」名副其實,縱使財部已預定自明年實施,政策論述仍宜再予擴充:(一)公司與公益法人獲配投資收益應否維持免稅(所得稅法第42條)?(二)迂迴利用境外投資人身分避稅,如何防堵?(三)既有兩稅合一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應否給予緩衝?(四)預防稅損擴大,是否有擴充稅基的中長期規劃?

首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與公益法人從被投資公司獲配股利,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依稅改方案似延續免稅作法。大股東若利用投資公司名義持股並獲配股利,繳納未分配盈餘稅(現在10%,未來5%)之後,即可長期遞延個人股利所得稅;如果透過公益法人,更可省去未分配盈餘稅,無怪乎不少財團法人一邊做公益,一邊也扮演著「家族控股公司」的功能。投資公司與公益法人長久的稅制漏洞,趁此「全民稅改」契機宜正視。國際間不乏檢討公司或公益法人投資收益免稅的妥當性,歐陸採部份免稅制,如德國、義大利將投資收益95%免稅,法國88%免稅,剩餘部分視為公司不可抵減之費用,不乏參考價值。

其次,稅改擬將外資股利扣繳稅率從20%提高至21%,讓內外資的稅負差距可以縮小到4%上下。然而,如果外國投資人所在母國,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的話,則雙邊扣繳率統一適用10%,若母國(如新加坡、荷蘭)又不對境外來源課稅者,迂迴利用境外控股與租稅協定架構,除了可將內外資稅負差距擴大到12%以上,還可隱匿財產於境外。國際上處理此種迂迴控股濫用扣繳稅率優惠的手法,大多在租稅協定制定反濫用條款(主要目的測試原則),我國除繼續推動稅務資訊交換之外,亦應儘快檢視各個涉外租稅協定並補正。

再者,依照兩稅合一的稅制精神,股東可扣抵稅額乃是股東的財產上權利,受託保管於被投資公司的ICA帳戶中,性質絕非稅捐優惠。據財部表示,因新制在試算上對股東較為優惠、執行上更為簡便,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將在新制實施後「直接歸零」。然而,我國過去稅制重大變革都設有落日的過渡期間(例如促產條例),若納稅申報與股利憑單表格設置得宜,讓納稅人自行擇優適用新制、舊制,技術上似無過鉅困難,更是尊重納稅人既得權利之舉。

此外,本次稅改在既有的稅基下挖東補西來處理稅損,顯然是對「公平」且「 全民」稅改做了狹隘理解,應將擴大稅基的中長期計畫納入稅改議程。單單強制導入電子發票、限縮擴大書審稅制、大數據清查房屋稅籍等就可收效。只不過擴大稅基投注努力非一朝一夕見效,當賴主政者抱持前人種樹的寬大胸襟。

(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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