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政策法規)
名 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文 號:匯發〔2019〕28號
發布日期:2019-10-25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水平,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優化外匯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場主體合規辦理外匯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
擴大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地區,在粵港澳大灣區、上海和浙江試點的基礎上,支援其他地區按規定開展優化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簡化進口付匯核驗等試點業務。
實施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符合條件審慎合規的銀行為信用良好的境內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時,可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辦理。推進服務貿易付匯稅務備案電子化工作,以資訊共用方式實現銀行電子化審核。
二、取消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
在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依法依規以資本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
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資本金賬戶接收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接收相應資金。
三、擴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
允許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下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其資金使用應當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試點銀行應遵循展業原則管控試點業務風險。所在地外匯局應加強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後監管。
四、放寬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使用限制
取消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對價款時,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匯入和結匯使用手續。
放寬外國投資者保證金使用和結匯限制。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或從境內劃入的保證金,在交易達成後,可直接用於其境內合法出資、境內外支付對價等。取消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的限制,允許交易達成或違約扣款時將保證金直接結匯支付。
五、簡化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貨物貿易收支手續
支付機構或銀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時,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於20萬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於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以下簡稱名錄登記)。外匯局依法對免於辦理名錄登記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六、改革企業外債登記管理
取消非銀行債務人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註銷登記管理要求,非銀行債務人可到其所屬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符合條件的外債註銷登記。取消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業務的時間限定。
試點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試點地區非金融企業可按淨資產2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非金融企業可在登記金額內自行借入外債資金,直接在銀行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購匯等手續,並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七、取消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數量限制
取消“每筆外債最多可以開立3個外債專用賬戶” “每個開戶主體原則上只能開立1個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每筆股權轉讓交易的股權出讓方僅可開立1個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等限制,相關市場主體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開立多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但相關賬戶開戶數量應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八、優化貨物貿易外匯業務報告方式
取消企業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輔導期內業務的要求。外匯局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異常、可疑的輔導期企業開展重點監測和核查,並規範分類管理。
企業貿易信貸、貿易融資等業務報告,可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端)實現網上辦理,無需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貿易主體不一致特殊業務除外)。
九、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
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對於企業未開立待核查賬戶的,銀行按現行規定審核後的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按現行規定需向外匯局提交待核查賬戶收入申報單的,企業可免於提交。
十、便利企業分支機構名錄登記
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變更和註銷名錄登記手續,按照現行企業法人要求辦理,提供自身《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但無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十一、推進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試點
按照風險可控、審慎管理的原則,允許試點地區擴大參與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業務的主體範圍和轉讓渠道,擴大可對外轉讓的信貸資產範圍,包括銀行不良資產和貿易融資等。
十二、允許承包工程企業境外資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業經外匯局登記,可在境外開立資金集中管理賬戶,境外資金集中管理賬戶應符合境外賬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境外資金集中管理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從境外業主或境內劃入有關工程款,以及從同一主體開立的境外同一國家(或地區)其他承包工程項目賬戶劃入資金;支出範圍為向境內調回工程款、有關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體開立的境外同一國家(或地區)其他承包工程項目賬戶劃轉資金。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八條第二款因需升級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自2020年1月1 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資料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