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2

       外國企業在台分公司若分攤其母公司或區域總部的管理費用,財政部表示,須符合相關規定,如分攤管理費的計算,應以總公司與所屬各營業部門,或分支營業機構的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甲分公司,列報分攤其香港總公司的管理費用,是以其香港總公司支付給國外直接控股母公司的服務費為分攤基礎,但無法證明總公司確實有提供該分公司的具體管理服務,且該總公司擁有代理的商品品牌,並有對外營業取得的銷貨收入,因此與規定要件並不相符,剔除甲公司所列報分攤的管理服務費用。

       我國境內的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的管理費用,有其適用的要件,包括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的管理費用;而分攤管理費的計算,應以總公司與所屬各營業部門,或分支營業機構的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

       同時,還包括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的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的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的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而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由該分公司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的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在企業跨國經營趨勢下,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分公司,其總公司對於在國外所設分支機構,常有管理的事實及必要,但此等管理行為,又與其各分支機構的 收入難有直接且明確的歸屬關係,因此官員也提醒營利事業,有其適用的要件,應注意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維護權益。

2016-08-22 01:07:22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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