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率先收到表格 辨識公司是屬經濟實質法規範圍內 亦或在規範外
2019年在國內沸沸揚揚的境外公司經濟實質議題,本月由開曼率先正式展開。值得留意的是,「並非」每家開曼公司都需要經濟實質落地處理。經濟實質的申報分為通知聲明(Notification)與報告(Reporting)二階段。開曼的通知聲明在10月底已公布,報告則是預計2020年7月公布,英屬維京群島仍待官方公布。
開曼公司陸續在12月收到通知聲明表格,重點在於公司需要自我聲明是否符合相關個體(relevant entity)與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ates)的定義,聲明的用意在辨識公司是屬經濟實質法規的範圍內(in-scope),或法規的規範外(out-of-scope)。
第一階段的通知聲明結果若是in-scope,便需在年底進行第二階段的報告,報告的內容需說明公司在註冊國經濟實質的狀況,例如在註冊國的費用支出、管理、場所、聘雇人員。
因此第一階段的通知聲明非常重要,因為聲明內容會決定是否需做第二階段的經濟實質報告。在通知聲明中公司需判斷是否從事任何一項相關活動,在做此判斷時應了解9項相關活動的定義,其中對公司分銷和服務中心的定義,是指與集團內的交易,因此並非所有貿易公司都須經濟實質落地。
礙於細則持續更新容易對經濟實質法產生誤解,最嚴重的悲劇是屬於out-of-scope的公司,卻錯誤主張是in-scope,將延伸出不必要的第二階段報告,因此境外公司在簽屬通知聲明時,務必正確了解相關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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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 :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