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子公司分配股利 母公司需課稅>
2017年07月28日 04:11 劉懿慧/台北報導
跨國企業日益增多,財政部提醒,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原則,是採「屬人主義」,因此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了要將境內所得列入申報外,取自境外的所得也要據實申報,包括因境內、外規定不同,而最常遭疏忽的股利所得。
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換句話說,公司只有取得境內營利事業分配的股利,才屬於免稅所得,若是來自境外營利事業分配的股利,則算是投資收益,須課徵17%營所稅。
官員表示,跨國企業若用不同營業組織型態,就有不同課稅方式。假設企業在境外成立「子公司」,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較沒有直接關係,僅為關係企業、為獨立客體,因此即使境外子公司獲利,台灣仍無法課徵相關稅負。
但若子公司獲利後開股東會決議分配,台灣母公司勢必為股東之一,因此必須認列投資收益,即為股利,必須在台課徵17%營所稅;而若獲利但不分配,按照權益法的基礎,認列母公司投資國外子公司,依股權比例認列投資收益,加徵10%未分配盈餘。
因此,公司如有取得境外股利時,應於結算申報時合併計算課稅。但官員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該境外所得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扣抵當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稅額。
而若企業選擇使用在境外設立「分公司」,則沒有所謂的獨立概念,分公司無論賺多少,皆應納入境內總公司所得,課徵營所稅。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