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3

大陸台商可利用暫緩繳納10%利潤匯出所得稅的規定,重新進行稅務規劃及資金安排。

多數大陸台商都是以境外公司投資大陸,要將境內利潤匯出至境外母公司時,都必須由境內台資企業為境外母公司代扣代繳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但現在若台商不將利潤分配款匯至境外,而是直接轉投資至大陸境內其他公司,或是增資台資企業本身,都可以暫時不繳納這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

一、暫緩納稅的優惠政策

在2017年12月1日前,只要董事會作出利潤分配決議,七天內台商就要繳納這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和利潤是否有真實匯出境外沒有關係,那時很多台商不知道七天內就要繳稅的規定,很多台商作了分配利潤的董事會決議後,還等了好幾個月甚至等到真的要匯出現金利潤到境外母公司,去稅務局繳10%的稅金時,還被要求繳内超過七天納稅期限的滯納金,從而衍生了許多爭議。

到了2018年1月1日起,在財稅〔2018〕102號文《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中,確定大陸台資企業的利潤分配,只要是轉投資境內企業,而且是屬於允許投資的領域,就都可以暫緩繳這10%的利潤匯出稅金。

至於轉投資的方式可以是新設、增資,也可以是向非關聯方收購股權只要在會計核算上,投資款是計入實收資本、股本或資本公積,就都滿足緩繳的條件甚至台商也可以將原本要匯出的利潤,用於補繳境內其他企業應認繳出資的註冊資本,這也在暫緩繳納10%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範圍內。

二、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台商要享受利潤轉投資暫緩繳納10%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首先投資對象必須滿足是「非上市」和「非關聯」兩大條件,至於投資支付方式則是要求要「直接支付」

所謂「非上市」是指台商以稅後利潤轉投資的對象,不能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能在二級市場上買入股票,因為官方本意是要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將原本要匯往境外的利潤,留在大陸境內繼續投資實體企業,不是鼓勵將原本要匯出的利潤轉進資本市場參與股票買賣;至於「非關聯」的定義,則是指不得從事為了集團整合從關聯方購買股權,這部份也不是官方鼓勵的範圍。

「直接支付」則是指在轉投資過程中,必須從利潤分配企業直接轉入轉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不能在中間帳戶停留,也不能由第三方代持,如果利潤分配形式爲現金,那就是現金必須從利潤分配企業帳戶直接劃入新設公司或被增資企業帳戶;如果是收購股權,則要直接劃轉至股權出讓人的帳戶。

如果是非現金資產,則資產所有權要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給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利潤分配的財產一旦由其他個人或企業持有,比如所分配的現金已匯到股東自己境內或境外帳戶,只要無法證明投資款項來源,就不能視為直接投資,自然就不能適用此一優惠政策。

三、申請優惠政策的程序

除了以上重點外,台商還要注意申請暫緩繳納10%利潤匯出所得稅的程序,最重要的是,利潤分配企業須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提交《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資料,實務中有些稅務機關不接受所得稅優惠事項的備案,此時利潤分配企業作爲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自行留存這些備案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日後檢查。

 

<資料來源 : 2020-10-12 02:00 經濟日報 / 周芳(富拉凱投資銀行中國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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