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
大陸台資企業可能直接赴台灣投資,也可能透過先設立香港子公司後再到台灣投資。
近幾年大陸台資企業為了設立海外據點,或參股投資海外企業,甚至為了資金調度、與境外銀行往來等不同原因,有的台商就直接就從大陸赴美國、印度、歐盟等國家投資設立公司,但多數台商還是會先從大陸端到香港設立子公司,再以這家香港子公司作為境外投資主體投向其他海外國家或地區。
另外,大陸台商赴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近期也很常見,不管是透過先設立香港子公司再赴台灣投資,還是就直接從大陸赴台灣投資,在大陸端的法律規範和行政手續流程上,與赴其他海外地區投資沒什麼差別,重點是大陸台資企業不管直接或透過香港間接赴台灣投資,在台灣都會被視為「陸資」,須遵守台灣投審會關於陸資赴台投資的許多限制規定。
大陸台資企業赴境外投資,只要不涉及需核准的敏感項目(敏感國家或地區、敏感行業),基本上適用備案管理就行,實務中大陸台資企業赴境外投資常遇到投資目的地、資金匯出、再投資、備案有效期過期、境外投資變更等問題。
1、投資目的地
根據商辦合函〔2014〕663號文《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商辦合函2018-247號)》,所謂投資最終目的地是指企業投資最終用於建設或持續生產經營所在地,也就是僅用作控股的投資平台公司不能算是投資目的地。
因此上述先設立香港公司,再從香港公司到最終目的地投資設立公司的模式,該香港公司僅被作為境外投資路徑進行顯示,但只要辦理境外投資任何變更手續,都應重新理順投資路徑,明確投資最終目的地,並為每個最終目的地企業換發新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2、資金匯出
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登記手續由銀行審核辦理,外管局只透過外匯登記進行間接監管,實務中因為銀行對資金出境嚴格監管,常常都需要先提報外管局額度審批後才能辦理資金出境手續。
3、再投資
發改委要求大陸境內企業通過控股境外企業開展其他境外投資,如果再投資是敏感類項目,則還是需履行發改委的核准手續,但若非敏感類項目,則視情況履行備案手續,並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即可。
至於商務部方面,只要境外再投資不需要從大陸境內再次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需提供融資、擔保等情況,完全以境外自有資金就可以完成,那只要填寫《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履行報告責任即可。
4、其他問題
發改委和商務部都規定,對外投資的備案核准期只有2年有效期限,有不少大陸台資企業因錯過有效期,造成資金無法匯出的窘境,萬一發生境外投資變更事項,如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投資地點發生變化、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變動、投資額變化超過20%等,都應該及時辦理境外投資變更手續。
最後要注意的是,商務部其實是有要求投資境外企業的大陸端負責人,須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投資當地的駐外使領館等中方派駐機構報到登記,只是實務中沒有完全強制執行而已。
<經濟日報 王凡(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