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財稅70號文將使18個行業的台商受惠,因留抵稅額退稅加快,讓台商在現金流上獲得一定程度緩解。
6月27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手發佈財稅70號文《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2018年將針對汽車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共計18個大類行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將予以退還。
在當前增值稅稅率分16%、10%、6%多層次並存情況下,增值稅留抵稅額在「進項稅率高、銷項稅率低」的行業,或是初創期固定資產投資較大的企業間普遍存在,而且留抵的數額往往較大,所以該政策的出台,對這些企業資金調度和現金流將是利好消息。
其實之前稅務局已有針對特定行業的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即留抵退稅)優惠政策,比如2011年的財稅107號文《關於退還集成電路企業採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實質解決集成電路企業採購設備引起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佔用資金問題,對因購進設備所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本次70號文的《通知》則擴大適用範圍,並優先挑選新材料、新一代資訊技術等10個重點領域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服務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都可以適用,同時,還要求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或B級。
但就算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也並非當期就退還全部留抵稅額,而是以企業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退還比例計算可退還金額,並以其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
雖說增值稅抵扣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農產品收購及銷售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通行費發票等證明,但可退稅的抵扣憑證,就只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三種,如此一來,退還比例=規定期間已抵扣的可退稅抵扣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
要注意的是,雖然2017年的財稅17號文《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對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中予以扣除,但本次的70號文《通知》中並未明確留抵退稅部分可否在附加稅費的計稅依據中扣除,也就是說本期申請留抵退稅後,後續應納增值稅增加時,該增加的應納增值稅須相應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舉例來說,某企業符合留抵退稅條件,7月份申請將截至6月30日的可退還留抵稅額500萬元全部退還,若該企業7月份產生銷項稅額60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則該企業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稅率分別為7%、3%、2%。
那該企業8月份需要繳納增值稅500萬元及城建稅等附加稅費60萬元,如此一來,若該企業未申請留抵退稅,那8月份抵扣留抵稅額後無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但若申請留抵退稅後,就要多繳納60萬元的附加稅費。
因此留抵退稅政策雖是為減輕企業壓力,減少資金佔用,但台商還是須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分析適用,對留抵稅額較大,且短期不會產生應繳增值稅前題下,可申請留抵退稅;否則就須考慮提前收到退稅資金的相關收益,與可能多繳納的附加稅費間進行選擇,或是再等待相關配套政策出台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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