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0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件工商企監字[2016]97號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關於清理   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過多,擠占了社會資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導致企業數據失真,不利於政府掌握地方經濟實際情況,影響政府客觀科學決策。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寬進嚴管”工作要求,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加快建立“殭屍企業”強制退出機制,督促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工商總局、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要通過清理工作,喚醒一批,規範一批,吊銷一批,引導企業守法誠信經營,淨化市場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對象和方式

清理工作的對像是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未進行納稅申報的企業。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補報年度報告、納稅申報、變更企業登記事項、吊銷營業執照等。

       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確定對象,認真核查。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要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年報企業進行認真梳理,摸清底數,通過發布通知公告、到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現         場檢查等方式,逐一核實情況,依法開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門將連續兩年未年報企業信息送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將連續兩年未報稅企業信息送工商部門。

       (二)區分情況,分類處置。

       對於被列入清理範圍的企業,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分類規範處理:

       一是對於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能夠取得聯繫的企業,要督促其及時履行法定義務。

       二是清理對象存在已辦理清算備案或已進入破產程序等情形的,可以從清理範圍中剔除。

       三是對於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經現場檢查在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且連續兩年未報稅的公司,工商部門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 定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屬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前設立的企業,稅務部門可以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依法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嚴格程序,規範操作。

各地要嚴格依法行政,積極穩妥有序地推進清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列入清理範圍的企業進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關違法後果。

       對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要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總局令第28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工商總局令第29號)的要求執行。證據方面,除了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在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現場檢查記錄、連續兩年未報稅證明等必要證據外,還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收集未更換新版營業執照、未辦理工商聯絡員備案、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銀行基本賬戶半年內未有資金流動記錄等其他證據。

       對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文書可以直接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告送達,並在工商機關門戶網站上公示。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的,相關法律文書應在公示系統公告欄和企業名下同時公告。

       (四)強化協同,完善銜接。

       各地工商、稅務部門應積極探索將工商部門的經營異常名錄庫管理與稅務部門的非正常戶管理工作進行銜接,通過網絡專線、電子政務平台等多種方式,建立企業登記備案、股權變動、失聯企業、未報稅企業等信息交換機制。工商部門將稅務機關提供的非正常戶信息中符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條件的相關企業予以公示,稅務部門通過工商部門提供的企業年報等相關信息查找系統內非正常狀態但尚在經營的企業。

       在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相關企業重新辦理涉稅事宜的,經稅務部門通知,或者重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年報事宜的,工商部門終止相應的行政處罰程序。

       (五)統籌協調,加強宣傳。

       各地要深刻認識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制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實施。要注重加強業務培訓工作,確保清理工作公平規範開展。要建立有效的宣傳工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引導企業承擔責任,強化社會監督。

有關問題和清理情況要及時書面報送工商總局企業監管局和稅務總局徵管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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