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委託台灣或境外其他企業研發仍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抵扣優惠政策。
很多大陸台資企業都是委託在台灣的母公司或是老闆個人另外設立的台灣研發中心,甚至也有大陸台資企業是委託位於歐美的企業進行研發,過去因為這些海外研發費不能在大陸境內認列費用,導致大陸台商損失了不少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好處。
自2018年1月1日起,大陸台資企業不論是委託大陸境內、境外的公司,也無論是否屬於關聯方,都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優惠政策,要特別注意的是,委託境內個人研發也可適用該優惠政策,但委託境外個人則無法適用該政策。
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及財稅〔2018〕64號文《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委託大陸境內公司、境內個人和境外的企業研發所產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加計扣除;之前大陸研發費用加計抵扣75%的政策截止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核算方式為匯算清繳時適用,但2021年3月官方已確定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政策,並將製造業企業的加計扣除比例進一步提高到100%,並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按半年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從大陸委託境外公司研發,因涉及外幣支付和代扣代繳稅金,部分台資企業會選擇由自己在境外的公司直接支付費用,感覺起來操作簡單還節省了10%所得稅,但若從集團角度考慮則未達節稅效果。
假設某台資高新技術企業A公司,在2020年委託了境外B公司進行研發,並支付50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300萬元)研發費用,該研發活動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相關條件,同時B公司收取的研發收入也被認定為來源於大陸境內所得,需要代扣代繳10%所得稅。
此時A有兩個方案,一是A公司支付B公司500萬元,扣除代扣代繳增值稅28.3萬元(500/1.06 x 6%)、所得稅47.17萬元(500/1.06 x 10%)後,A實際匯出給B的金額為423.53萬元;同時2020年A公司可加計扣除金額為225萬元(300×75%),針對研發費用來看,A公司稅前可列支的費用共計696.7萬元(471.7萬元研發費+225萬元加計扣除費用),可抵減的所得稅費用為104.51萬元(696.7 x15%)。
另一項方案是A用在境外的公司支付500萬元研發費用,無代扣代繳所得稅47.17萬元支出。雖然方案一需代扣代繳稅金47.17萬元,但同時抵減了企業所得稅費用104.51萬,等於少支付所得稅稅款57.34萬元(104.51-47.17),因此直接支付境外研發費用從節稅考慮對A還是划算。
除此之外,在申報委託境外研發稅前列支和加計扣除時,A、B公司還須要注意以下事項:
1、 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若A公司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只有300萬元,則支付的境外500萬元研發費用中只有200萬元(300 x 2/3⅔)可以享受加計扣除。
2、 A、B公司的委託研發行為需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A公司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3、 研發成果須由A公司擁有才可以按照委託研發享受加計扣除政策,若智慧財產權最後屬於B公司,就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4、 如果A、B公司為關聯方,則B公司應向A公司提供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