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2021年起台灣個人出售台灣未上市櫃股票或股權,須併入最低稅負制進行納稅,所以很多企業都搶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股權安排工作。
台灣自2016年起暫停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使得個人交易上市櫃股票稅負成本僅為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未公開發行公司只要透過銀行簽證發行股票,也能使股東出售公司股份被納入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但台灣財政部已於2020年6月公告,將於2021年起將台灣個人處分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於是造成許多股東提前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相關股權轉讓作業,特別是對準備上市櫃的台灣股東來說,更要注意前後股權轉讓的納稅差距。
1.將增加架構重組成本
台商在進行家族股權傳承或上市前架構重組時,若牽涉到台灣未上市櫃股票轉讓,可以委託銀行簽證發行股票後,股東個人出售持股的納稅就可以從原本的綜所稅轉變為繳納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明年起,除繳納證券交易稅外,還須將處分股權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現行個人最低稅負稅率為20%,將大幅提高股票交易稅負成本。
公司若有上市規劃,由於台商多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在架構重組過程中,對於未來轉讓未上市櫃股票及海外公司股權,也都需納入最低稅負課稅,需綜合考量最低稅負的免稅額、贈與稅率或分年移轉來降低架構重組的稅負。
實務上常見股東個人持有多間台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股東利用以股作價方式進行架構重組,根據台灣財政部解釋函令,作價金額超過取得成本的部分,可以屬於出資股東的證券交易所得,那未來也會是最低稅負的課徵範圍。
2.交易條件及金流是否合理
台商要注意的是,當台灣公司的股東發生異動時,台灣國稅局可以掌握台灣公司的股東名冊、交易金流及財務報表,交易合理性等文件,作為國稅局關注重點。
例如被處分的公司名下,如果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股票出售後,徵稅價格除參考公司淨值外,還需依據上市櫃公司的市價進行調整,尤其是二親等間的股權交易要特別注意。根據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內的財產交易被視為贈與,除非能夠提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且資金不是由出售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否則出售價格偏低或資金來源有疑慮,都會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
3.對台灣私人投資公司的影響
由於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低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加上取得台灣公司的股利免稅,所以實務上常見股東個人在台灣設立投資公司,用來進行轉投資或持有不動產,並將利潤停留在台灣公司,而不直接反應在股東個人所得,因此投資公司帳上可能累積多年的未分配盈餘,或是持有已增值許多的不動產及股票,股權轉讓等,都將產生高額的證券交易所得。
4.反避稅條款對股東稅負的影響
台灣所得稅法已通過反避稅條款,也就是未來受控外國公司條款正式實施後,境外公司取得股利將會被穿透,視為股東自己已實現的海外所得,由於實務上在上市規劃時,上市前會進行利潤分配及股權轉讓,未來需考量海外實質營運公司的股利分配及股權轉讓的時間點,以免同一年度產生大額的海外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而被課徵20%的最低稅負 。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