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計劃的 居住/公民身份
雖然通過投資居住和公民身份(CBI / RBI)計劃允許個人通過當地投資獲得公民身份或居住權,或者出於完全合法的原因而以固定費用獲得公民身份或居住權,但他們也可能被濫用以通過逃避OECD下的報告來隱藏其資產離岸/ G20通用報告標準(CRS)。特別是,通過CBI / RBI計劃獲得的身份證和其他文件可能被濫用,以歪曲個人的稅收居住管轄區,並危及CRS盡職調查程序的正常運作。
可能高風險的CBI / RBI計劃是那些允許對離岸金融資產享有較低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計劃,並且不要求個人在提供該計劃的地點花費大量時間。
金融機構在履行其CRS盡職調查義務時,必須考慮經合組織對高風險CBI / RBI計劃的分析結果。
經合組織分析了CRS承諾的管轄區提供的100多個CBI / RBI計劃,確定了以下可能對CRS完整性構成高風險的計劃。
最後更新時間:2018年11月20日
管轄權 |
CBI / RBI計劃的名稱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安提瓜和巴布達投資公民身份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永久居留證 |
巴哈馬 |
巴哈馬經濟永久居留權 |
巴林 |
巴林投資公寓 |
巴巴多斯 |
特別入境和居留許可 |
塞浦路斯 |
投資公民身份:例外情況下塞浦路斯投資者入籍計劃 |
塞浦路斯 |
投資居住 |
多米尼加 |
投資公民身份 |
格林納達 |
格林納達投資公民身份 |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我的第二家園計劃 |
馬耳他 |
馬耳他個人投資者計劃 |
馬耳他 |
馬耳他住宿和簽證計劃 |
卡塔爾 |
房地產所有者居留簽證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投資公民身份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投資居住 |
聖盧西亞 |
投資聖盧西亞的公民身份 |
塞舌爾 |
第1類投資者簽證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
通過承諾和投資家庭永久居留證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
通過投資指定公共部門項目的永久居留證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
通過投資家庭或企業的永久居留證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阿聯酋投資公寓 |
瓦努阿圖 |
發展支持計劃 |
瓦努阿圖 |
自費簽證 |
瓦努阿圖 |
土地所有者簽證 |
瓦努阿圖 |
投資者簽證 |
表中的信息反映了經合組織對CBI / RBI計劃的分析的現狀,並將不斷更新。
什麼是CBI / RBI計劃?
“投資公民身份”(CBI)和“投資居住”(RBI)計劃由相當多的司法管轄區提供,允許外國人在當地投資或公寓的基礎上獲得公民身份或臨時或永久居住權。
個人可能出於多種合理原因對這些計劃感興趣,包括希望在管轄區內開展新業務,通過免簽證旅行獲得更大的流動性,為了孩子更好的教育和就業機會,或生活在政治穩定的國家。與此同時,在市場上發布並通過經合組織共同報告標準(CRS)公開披露機制獲得的信息強調了濫用CBI / RBI計劃以規避CRS下的報告。
CBI / RBI方案如何規避CRS報告?
CBI / RBI計劃可能被濫用以破壞CRS盡職調查程序。這可能導致CRS下的報告不准確或不完整,特別是當並非所有稅務居住管轄區都向金融機構披露時。如果個人實際上或者不僅僅居住在CBI / RBI管轄區內,而是僅在該管轄區內為稅務目的申請居民,並向其金融機構提供根據CBI / RBI計劃簽發的證明文件,則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例如居住證,身份證或護照。
哪些CBI / RBI計劃存在潛在的高風險?
並非所有RBI / CBI計劃都存在被用於規避CRS的高風險。對於這些目的而言具有潛在高風險的計劃是那些允許納稅人獲得對離岸金融資產低於10%的低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計劃,並且在提供該計劃的管轄區內不需要至少90天的實際存在。 CBI / RBI計劃。這是基於這樣一個前提,即大多數尋求通過CBI / RBI計劃規避CRS的個人希望避免對CBI / RBI管轄區內的離岸金融資產徵收所得稅,並且不願意通過保留原有的生活方式從根本上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居住權和重新安置到CBI / RBI管轄區。
如果CBI / RBI計劃符合這兩個標準,但提供給成功申請人的居住文件明確標識為根據相應的CBI / RBI計劃發布,則只有這些特定的居住文件應被視為CRS到期背景下的潛在高風險盡職調查程序,並受金融機構的額外指導,概述如下。這些方案和相應的居住文件列於下表。
管轄權 | CBI / RBI計劃的名稱 | 居住文件 |
巴拿馬 | 重新造林投資者許可證 | 巴拿馬身份證,參考代碼為“PRP-FOR” |
巴拿馬 | 經濟償付能力證 | 巴拿馬身份證,參考代碼為“PRP-SEP” |
巴拿馬 | 友好國家許可證 | 巴拿馬身份證,參考代碼為“PRP-PA” |
注: 表中的信息反映了經合組織對CBI / RBI計劃的分析的當前狀態,並將不斷更新。
金融機構應該做些什麼?
根據CRS第VII節,如果金融機構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自我認證或文件證據不正確或不可靠,則金融機構不得依賴自我認證或文件證據。這同樣適用於已存在的高價值賬戶,其中關係經理實際知道自我認證或文件證據不正確或不可靠。
在確定金融機構是否有理由知道自我認證或文件證據不正確或不可靠時,應考慮金融機構可獲得的所有相關信息,包括經合組織CBI / RBI風險分析的結果。因此,如果考慮到所有相關信息,事實和情況會導致金融機構對賬戶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稅務居住情況產生懷疑,則應採取適當措施確定稅收這些人的居住地。
如果懷疑與賬戶持有人或控制人在提供潛在高風險CBI / RBI計劃的司法管轄區主張居住這一事實有關,金融機構可考慮提出進一步的問題,包括:
- 您是否根據CBI / RBI計劃獲得居住權?
- 您是否擁有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居住權?
- 您是否在上一年度在其他任何司法管轄區度過了90天以上?
- 您在哪個司法管轄區內提交了上一年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對上述問題的答覆應有助於金融機構確定所提供的自我證明或文件證據是否不正確或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