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7

       台灣新一波的反避稅措施,包括受控外國公司(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EM)已於7月中旬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部也著手修訂相關子法規。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台商應調整從組織架構或營運模式,雖可能產生相關成本,也會有相對的效益,企業必須分析成本效益,妥善調整布局。

       為協助廣大台商了解國內外反避稅趨勢,資誠與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昨(6)日舉辦「面對國際反避稅壓力,台商如何在多變中找到出路」研討會,邀請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盧貞秀,從財政部觀點為台商進行台灣反避稅制度及子法規適用之介紹。

       盧貞秀表示,針對企業關注的受控外國企業的投資收益課稅時點,盧貞秀表示,目前研議兩個方案。第一個方案是完全依照財務會計準則規範,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認列投資收益,其優點就是操作簡單,不需因為稅制新規定另外做調整,缺點就是在投資收益尚未分配回CFC時就必須被課。第二個方案是等到收益或虧損「已實現」時才課稅,雖符合企業運作,缺點是申報時需舉證作帳外調整,成本高。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企業應思考進行二大調整,首先是在組織架構上,可考慮配合集團營運模式,調整控股架構,由台灣母公司直接持股;其次是對集團交易模式進行價值鏈分析,以了解集團利潤配置可能產生的影響。

2016-09-07 01:30:30 經濟日報 記者楊美玲、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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