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市場上興起投資ETF(指數股票型基金)或股票的風潮,也有許多國人將投資眼光放到國外股市,尤其是放到美國股市上,投資人會透過國外的證券期貨業者,或是透過國內券商提供的複委託服務,在美國等外國股市進行買賣交易。
在國外投資的稅負議題上,無論是透過國外的券商或投資平台,或是透過國內券商的複委託,來買賣美國公司的股票等類型證券,這部分的資本利得,在美國都是屬於免稅的,不過回到國內的規定,該類海外所得的課稅,仍是受到基本所得額的限制。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額度是新台幣670萬元,稅率則是20%,這部分理論上透過海外券商還是國內券商複委託,都是一樣適用,只要產生了海外所得,都一樣得在國內申報。
國內投資人投資美國股市,無論有無將投資所賺到的錢匯回國內,只要在出脫股票、證券而實現的所得就算數,理論上都應該主動向國內稅捐機關申報所得,差別只在於將獲利匯回來的話,比較容易被稅捐機關發現,而所得若放在海外的帳戶,就看國內稅捐機關是否有發現。
因此,投資人無論是否將在美國股市投資的所得匯回國內,只要產生所得,就都應該依照《所得稅法》進行申報,因為租稅課徵的前提,不在於有無將錢匯回國內,而是有無產生所得,不過實務上也是要看稅捐機關的稽徵能力。
此外,若有國內投資人長期在美國等海外市場投資股票等,也在海外的證券帳戶有產生所得,但不幸因故而身亡,遺產繼承人在辦理繼承作業上,理論上是比照一般的繼承程序,也是要遵守當地國家的法令,來看如何辦理繼承。
首先,國人在海外投資,只要有賺錢、產生所得,照國內法規來看,本來就應該要申報所得稅,而所得若放在國外當地開設的證券戶,在當事人死亡後,辦理繼承上,雖然遺屬在當地是外國人,也是要持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在國外辦理繼承手續。
其次,在遺產稅議題上,遺屬在國外辦理繼承時,就會先依照當地的法令先進行申報、繳交遺產稅,接著繼承人就可以將在國外申報後的相關繳稅證明,拿回國內稅捐機關申報時,進行抵稅,因為國外、國內課徵的是屬於同一個標的。
具體作法,就是繼承人在國外辦理完成過繼、繳完當地法規所規定的遺產稅以後,把在國外所取得的相關繳稅證明文件,帶回國內申報時,就附在我國的所得稅申報書內,向稅捐機關申報該筆所得,以證明已經有在國外被課徵過遺產稅,因此可以抵稅。
而若一般情況的民眾,想要將投資海外股票市場所賺到的資本利得,匯回國內的話,若所得超過免稅額度,一樣是比照免稅額度670萬元,超過的部分為仍需補差額,不過若國內投資人已經在國外被課過稅,在國內申報時,一樣可附上相關繳稅證明進行扣抵。
<報導來源: 聯合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