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強補稅風暴來襲 有錢人無處可逃
新版《洗錢防制法》上路 財富完全透明化>
2017/07/12 出處:財訊雙週刊 第 533 期 作者:林文義、洪綾襄
6月28日《洗錢防制法》開始實施後,法務部和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金流往來須完全透明,除了打擊洗錢犯罪,也順帶打到四處藏錢避稅的眾多高所得富人,富人們財富完全透明的苦日子已經來了。
反洗錢實施後,實質受益人會曝光,要怎麼辦?」「財政部會不會來查稅?」這些都是《洗錢防制法》實施後,會計師業者接到客戶詢問最多的問題,《洗錢防制法》原本是要打擊犯罪,但意外使高所得者富人資產全部曝光,反洗錢的措施也使得他們無處藏錢也無處避稅。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簡稱洗防辦)主任蔡碧仲表示,這次《洗錢防制法》和過去最大的不同,在於大幅降低洗錢前置犯罪的門檻,以前要犯前置犯罪(如貪汙、詐欺、逃漏稅等總共有13種罪刑),被判刑確定五年以上,且藏匿犯罪所得才算有洗錢罪,所以《洗錢防制法》雖在1997年就制定,但20年來,就只有100多件案件,且定罪率才四成,被國際認為台灣防制洗錢是玩假的,且被歸類為加強追蹤的國家名單。
所以,這次《洗錢防制法》修法,將前置犯罪的刑期門檻由五年降為六個月,即只要犯罪刑期6個月以上,且藏匿犯罪所得,就犯了洗錢罪;而且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洗錢罪不以前置犯罪被判刑確定為必要,這和以往差別很大。
洗錢難度愈來愈高
逃漏稅將成洗錢高風險行為
蔡碧仲說,這項法律文字看起來很複雜,用例子來說明就是,你以前把一池春水攪動變成髒水,再把髒水洗乾淨就是犯洗錢罪;6月28日上路的《洗錢防制法》則改為只要你有去攪動那一池春水的動作,不管這池春水有沒有變髒,就犯了洗錢罪了。而《洗錢防制法》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到43條「以詐術及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列為洗錢的前置犯罪,那逃漏稅的行為會不會直接被定義為洗錢罪呢?
對此,行政院洗防辦執行祕書柯宜汾表示,如果單純只有逃漏稅行為,就是依違反稅法的刑罰處罰;但若逃漏稅後,再有藏匿逃漏稅所得,那就會加一條洗錢罪的處罰。不過,洗錢防制申報的對象是法務部調查局,不是財政部,洗錢防制主要目的是讓所有金流完全透明化,以提高洗錢犯罪的難度。
然而,高資產者怕的就是「金流透明」這四個字,因為財政部掌控稅源的能力就會加強。據了解,由於逃漏稅已被歸類為違反洗錢罪的高風險行為之一,行政院已要求財政部研擬制定《防制逃漏稅辦法》,要求財政部加強查緝逃漏稅。
最終受益人全都露
15萬OBU帳戶衝擊最大
以往高資產者藏錢避稅的主要模式,就是把資產匯到境外,並囤積在境外公司帳上;而財政部因對外所簽的租稅協定不多,難以透過交換租稅資訊,取得這些境外公司的最終受益人資料;而以往也沒有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須要求客戶填寫詳細資料。但現在這些都改變了,銀行往後都須向客戶詢問各種帳戶的最終受益人,這樣一來,所有在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境外帳戶最終受益人都會曝光,只要財政部想查就可以查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