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8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是當期沒有銷售勞務或貨物,沒有應納的營業稅額,但仍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稅申報繳納是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稅法明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否則將遭稽徵機關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且計算加徵滯報金之期間末日如遇例假日,也無順延至次日的問題,其性質為行為罰。

2016-10-28 04:21:34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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