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台商因疫情不管是滯留大陸還是台灣,都會對稅務居民身分認定造成影響。

許多大陸台商長期因每年入境台灣不超過183天,加上辦理戶籍遷出,使自己不成為台灣稅務居民,自然就不需要繳納台灣居民海外個人所得稅,但自去年年初起,有不少大陸台商因疫情滯留台灣未返回大陸工作地,導致最後入境台灣天數超過183天,形成一定程度的海外個人所得稅風險。

之前專欄曾分析,台灣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年度內沒有台灣戶籍且在台累積居留未滿183天者,都不會被定義為台灣稅務居民,因此台商就算在去年之前已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但仍須視2020年在台灣居留的總天數有沒有超過183天,如果超過183天符合台灣稅務居民身分認定定義,那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方式就必須從之前非居民的就源扣繳,改成結算申報,並在202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

要注意的是,除了已辦理戶籍遷出的台商,因疫情滯留台灣超過183天,從原本的非稅務居民身分回到稅務居民身分外,如果有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居民,因疫情導致兩年內沒有持台灣護照入境台灣,根據台灣戶籍法規定,也有可能會被內政部通報予以除籍,這就是常聽到戶籍遷出有主動辦理戶籍遷出,和被動除籍兩種情況的原因。

簡單說,如果是非稅務居民,那就只針對來源台灣的個人所得進行課稅,台灣居民在取得來自台灣的所得時,支付方都會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預先扣繳所得稅,同時也會向國稅局申報,扣繳後就完成了在台灣的課稅義務。

比較特別的是大陸來源所得,嚴格說台灣居民有從大陸直接取得的收入,都要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進行申報,但海外所得則是要計入最低稅負申報,兩者並不相同;因此台商要特別注意,在申報大陸來源所得時,在大陸的完稅憑證須經兩岸文書驗證程序後才能在台灣報稅使用。

除此之外,台商還須注意台灣贈與稅的適用對象與所得稅法定義的範圍不同,依據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台灣沒戶籍但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台灣居住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者,即使贈與年度不是台灣稅務居民仍要課徵贈與稅,假設台商在2021年12月31日將財產贈與給家人,但因為疫情使得2020年及2021年累積在台灣居住超過365天,那該筆贈與也應在台灣申報贈與稅。

對那些過去入境台灣每年不超過183天的台商來說,須密切注意自己2021年是否會成為台灣稅務居民,並採取相對正確的方式申報個人所得稅,台灣國稅局也已意識到疫情對稅務居民身分的影響,於2021年3月發布新聞稿表示考量到邊境管制、限制旅行、強制檢疫及居家上班等措施,因具有緊急及暫時性質,不宜因這些措施改變個人關於稅務居民身分認定的判斷,如果對自己的稅務居民身分認定有疑問者,國稅局建議先按以前年度申報並備妥相關事證,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爭議。

<經濟日報 林嘉玲(富拉凱投資銀行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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