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因台灣與中國大陸特殊歷史背景,台灣主管機關始於90年代初期開放台商以間接方式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事業繞道投資中國大陸,現今法令雖已不再強制須以間接方式投資,惟對中國大陸投資架構主流型態已多採單層或多層次控股架構,因境外資金專法落日可能於2022年開始實施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對於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之稅負產生重大影響。
本文將以對中國大陸間接投資及重組精簡架構兩個角度,探討台商在此關鍵時刻應特別關注之重要議題。
一、間接投資架構:原遞延稅負效果之影響及因應
現行台商投資架構,大多利用BVI等低稅負國家間接轉投資大陸,若將境外公司獲配盈餘保留不分配,於現行稅制下將可遞延台灣企業與個人於台灣之所得稅負。而在CFC制度實施後,上述境外保留利潤須視同分配並依法課徵台灣所得稅20%,此將使台商提前繳稅,並對財務調度彈性產生較大影響。
故若台商之大陸轉投資公司現存有大額未分配盈餘,建議考量資金使用計畫,評估是否於CFC上路前盡快匯出大陸,甚至申請適用預計於8月14日落日之資金專法優惠稅率。而若預計擴展大陸營運規模,可考量申請中國大陸非居民企業盈餘再投資遞延繳納10%預提所得稅之現行優惠,或由中國大陸企業盈餘直接對大陸或對外投資等替代方案。
二、重組精簡架構:中國大陸資本利得稅之衝擊
近年因國際反避稅浪潮與境外經濟實質法令等遵循成本負擔,加上未來CFC制度實施潛在影響,台商企業或個人可能考量重組或精簡對中國大陸之多層次投資架構,而中國大陸之2015年7號公告及2020年3號公告,分別對企業與個人間接轉讓中國大陸股權規定課稅,如符合相關規定,則企業及個人將可能分別產生中國大陸資本利得稅10%及20%之衝擊,且間接移轉稅額無法於台灣進行扣抵,將造成雙重徵稅。
另若台商計畫處分中國大陸股權,建議考量加速進行交易,以免於CFC制度實施後,不僅須繳納中國資本利得稅,CFC當年度取得股權轉讓所得亦須依法課徵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資金提早流失。
隨著全球稅制改革議題興盛,建議於中國大陸投資運營之台商應把握台灣CFC制度實施前夕之黃金時段,考量境外投資架構布局與海外營運交易重組計劃,並評估分析對台商企業與個人稅負影響,由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協助整合提供較適宜之調整重組方案,以期能降低風險與衝擊,並因應未來日趨嚴謹的全球稅務環境。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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