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4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發布新聞,提到一位媽媽匯款幫兒子買房,卻被課430萬元贈與稅的案例,新聞見報後引發許多人注意。不少人疑問:為什麼贈與總額不是匯款現金9,200萬元?而是不動產的現值3,920萬元?國稅局官員表示,媽媽舉證是贈與不動產,所以按不動產現值計。(延伸閱讀:媽媽匯錢給兒子買房 被課430萬元贈與稅 https://reurl.cc/Oqpmdg )
國稅局新聞指出,這位媽媽的兒子是房子買方,為剛成年的大學生,2019年間購買台北市精華地段的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支付價款由媽媽的帳戶直接匯款到賣方帳戶。
如果媽媽是從自己的帳戶直接匯款到兒子的帳戶,再由兒子的帳戶匯款支付價金,官員說,贈與的認定可能不同。「例如媽媽是在半年前匯款,兒子半年後才買房,兒子帳戶的資金流動又很複雜,媽媽未必能清楚舉證自己的匯款是用來幫兒子買房。」有可能被按9,200萬匯款金額核課贈與額。
為什麼舉證自己是幫兒子買房這麼關鍵?官員指出:「因為法有明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買的是股票、黃金……只要不是不動產,全部以現金論贈與額,只有不動產例外。」官員強調,法明定,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贈與額按不動產的現值計。
媽媽能證明自己是幫兒子買房,那麼就可以按不動產現值計算贈與額,按該房地的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依3,920萬元計。
台北市不動產的現值和市價還是有很大的差距。由於媽媽的匯款直接匯到賣方戶頭,單舉證這資金流程,即可證明匯款是幫兒子買房。
接下來,媽媽要做個選擇,按3,920萬元申報?還是按9,200萬元申報。
媽媽做個簡單的計算。2019年的贈與免稅額是220萬元,套入贈與稅公式:
〔(9,200萬元-220萬元免稅額)-5,000萬元〕×20%+625萬元=1,421萬元
〔(3,920萬元-220萬元免稅額)-2,500萬元〕×15%+250萬元=433萬元
兩者贈與稅相差近千萬元,媽媽選擇按433萬元繳了贈與稅。
媽媽選擇贈與不動產,那麼兒子的不動產來源在國稅局就會註記來自贈與,將來兒子賣出這筆不動產時,房地合一稅的成本就按3,920萬元計,而不是買進價9,200萬元。
這位媽媽雖然最終被國稅局課了贈與稅,但是被視為聰明的媽媽。一位熟悉稅務人士指出,因為她沒有直接匯款到兒子的帳戶,即便被國稅局查到,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財政部有解釋函令,國稅局依規定要通知這位媽媽補報,只要媽媽在收到通知函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就不會受罰。媽媽又可主張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實質課稅原則,按不動產現值核計贈與額。如果過了核課期間沒有被查到,未申報案件的核課期間是七年,媽媽不用繳贈與稅,兒子也能依照契約價作為成本。
官員笑說,這類案件被查到並不難,「有錢的人財產大幅減少或者沒錢的人資產大幅增加」,很難不引起國稅局的注意,只要看到這類情況,其他各科都會移贈與稅查核。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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