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陸續有設立於BVI(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接獲BVI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提示銀行往來資訊、財務報表並說明經濟實質的申報內容。
過去BVI公司在經濟實質申報時係以是否有取得收入作為有無從事相關活動的判斷依據,若沒有相應的收入也不會針對該活動進行經濟實質申報與相關資訊的揭露。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范香琴提醒,2023年初發布的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更新版(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 IN THE VIRGIN ISLANDS) (V3)中,
要求企業自2022/1/1起之財務年度開始,取得收入與否並非判斷BVI公司有無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據,沒有收入也可能被認為從事相關活動而須進行經濟實質申報並揭露相關資訊,
除執行純控股適用較寬鬆經濟實質條件及智慧財產權活動適用較嚴格的經濟實質測試外,原則上其他活動只要無相關收入即無需在當地建立相應程度的經濟實質。
范香琴進一步說明,以部分企業透過BVI公司支付高階管理人員薪資為例,因這些高階管理人員主要提供集團整體的運籌管理活動,可能符合九大類相關活動之一的集團總部活動(Headquarters business)中「提供高階管理職能(the provision of senior management)」的條件,在新的施行細則規範下,即使BVI公司僅有費用產生並未關係企業收取相對應的收入,仍滿足集團總部活動的核心收入創造活動(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CIGA)定義中的「代關係企業支付費用(incurring expenditures on behalf of affiliates)」,自2023年開始需要完成經濟實質的通知及申報,並揭露相關的財務及非財務資訊。
此外,新版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中另一重點係明確公司從事純控股活動(pure equity holding)之定義:如果公司取得股利收入及資本利得(dividends and capital gains) 以外之各種其他收入,將不符合純控股活動的定義,而無法適用較為寬鬆的經濟實質條件。
寬鬆的經濟實質條件包括 :
(1)該公司已遵循一般的法律義務;
(2)較低限度的實質營運要求;
(3)無須於當地召開董事會。
本次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的修正搭配2022年8月12日BVI商業公司法修正要求公司需要在會計年度日結束後九個月內提交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
BVI公司的資訊將從過往受查時被動的提供轉變成公司主動揭露。企業應重新檢視以前年度申報內容,並針對BVI交易安排及費用支付情況進行了解,並及早做出因應。
(資料來源 : 中央社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