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10月9日正式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會計師廖哲莉昨(14)日表示,台商可以注意新版法案中,與外國稅務居民相關的二大重點 :
1. 首先是稅務居民證明規定放寬
2. 其次是外商豁免舉證期間,已定調為最多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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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提供
各個租稅天堂陸續進行經濟實質法規的立法,要求海外公司必須要在當地具備實質經濟活動,衝擊基於租稅考量而在當地設籍的企業,廖哲莉表示,BVI此次最新發布的施行細則,相較於今年4月發布的草案,有若干規定更新,目前仍於BVI設立公司的台商,應密切注意法案的動態。
- 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證明文件:稅務居民證「或」納稅證明
前次發布之施行細則草案提及,被經濟實質法案豁免在外之「其他地區稅務居民的BVI公司」須提供相關文件以佐證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身分,包含居住者證明、核定通知書、納稅證明等,前述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不含被歐盟視為「不合作地區或國家」(黑名單國家)之稅務居民。
最新版細則已澄清是否須同時提供各項文件或擇一,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佐證文件包含:
一、該地區主管機關出具並聲明該相關個體為當地稅務居民之文件
「或」
二、該地區主管機關出具之稅務核定通知書或得證明該個體於當地已完納稅捐之文件。
換言之,若相關個體主張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得擇一」提供該地區之居住者證明、核定通知書或者納稅證明,以豁免經濟實質法規範。
- 申請暫時認定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 舉證期間以二年為限
4月份草案說明,無法即時提示該財務年度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相關證明文件之相關個體,可說明原因並檢具相關證明,向BVI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於該財務年度暫時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豁免經濟實質規範,並於合理期間提示文件以佐證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身分。而最新版細則明訂上述合理期間為二年,包含暫時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財務年度以及該年度結束後一年內。
- 清算中的BVI公司亦須遵守經濟實質規定
最新版細則新增說明清算中之相關個體也需要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廖哲莉指出,自去年底各租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案相繼發佈後,許多受影響之企業已陸續進行相關評估並啟動因應措施,並趁此機會檢視集團架構是否得以簡化,關掉部分租稅天堂公司。需要提醒的是,即使預計解散清算並關閉部分BVI公司,依據該施行細則,仍須符合經濟實質的要求。目前施行細則雖未明確說明當地主管機關如何審查清算公司之經濟實質,但可預期主管機關可能會在該個體提出解散清算申請時一併檢視其經濟實質。廖哲莉呼籲,企業在關閉BVI公司時仍須注意前述要求,以避免相關罰則。
- 年度申報無須主動提示證明文件 但仍須備妥以備查驗
辦理年度申報時,除法令明確要求之文件,例如,證明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文件及證明遵守IP公司相關規定等,相關個體僅需填寫法令要求之資訊,無須主動提示佐證文件。但相關個體仍須備妥其他相關文件以佐證年度申報表所有資訊,並於當地主管機關要求時供其審查。
廖哲莉表示,此施行細則非最終版,預期當地主管機關仍會不定期更新。而原預期本月發佈之開曼群島施行細則3.0,因草案尚待OECD審議,發佈日期待定。建議受該法案影響之公司應儘早諮詢專業機構,就現階段法令明確的部份進行個體分析及相關因應措施之評估,並持續關注後續法令動態,以即時調整因應對策。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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