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貿易法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茲因近來查獲廠商違規使用 不實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產證)供中國大陸貨品使用,規避外國對中 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等行為,致歐盟對我國廠商及多項貨品展開調查;

另美國依其三零一條款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額外關稅,不肖業者將 國大陸貨品運至我國,並以「臺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企圖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額外關稅,將影響國際貿易秩序及我國貨品在國 外之商譽。

為有效遏止廠商違規轉運中國大陸貨品而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基於管理需要而有提高貿易法罰責中相關條文處罰額度之 必要,

並為促進民眾協助檢舉不法,增訂檢舉獎勵規定,爰擬具「貿易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出進口人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 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為防杜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致外國對我國廠商展開調查, 影響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增訂檢舉獎勵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七條之一)

三、為有效管理及嚇阻廠商違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等情 形,爰提高其刑罰之罰金額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四、為有效管理及嚇阻廠商違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非管制地區等 情形,並防堵不肖廠商申請及使用不實產證、標示不實產地,或以不 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等違規行為,爰提高其行政罰之罰鍰額度(修 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

 

 

 

以上資料發佈 : 行政院

發佈日期 : 2019.05.16

圖片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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