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於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地方稅體系重塑
繼營改增之後,我國稅收領域將又一次迎來“重量級”改革:7月1日將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
據了解,我國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業原料、70%以上的農業生產原料都來自礦產資源。但是,我國現行資源稅範圍偏窄,難以承擔起全面促進資源節約保護作用。“資源稅改革將進一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
從價計徵機制是核心
“資源稅制改革有兩大核心任務:從價計徵和擴大徵收範圍。此次資源稅改革全面體現出這一改革訴求。”李萬甫說。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當前,我國僅有煤炭等6種資源實行從價計徵資源稅,還有100多種是從量計徵。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對適宜從價計徵的品目全部改為從價計徵。這其中涉及鐵礦、金礦等21個稅目由“從量”改為“從價”,計稅依據也隨之發生變化,不再按照原礦銷售量,而是調整為分原礦、精礦、金錠等幾大類,按其銷售額計稅。
李萬甫表示,資源稅改革將有效完善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鉤的調節機制。當資源價格上漲、企業利潤增加時,相應增加稅收;當價格下跌、企業利潤減少時,企業納稅負擔減輕。
經濟下行壓力下,改革不僅有利於處於經營困境中的礦產企業,還有助於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國家合理籌集財政收入。相對於從量計徵,資源稅從價計徵方式在組織稅收收入和調節經濟功能上具有“自動穩定器”的作用。以原油為例,2011年國際油價上漲40.20%,從價計徵帶動資源稅收入明顯增長。在2015年原油價格大幅下跌約為47%時,我國原油資源稅收入同比減少143億元,降幅達39%。
從價計徵構建了稅收自動調節機制,既有利於促進資源合理開發、保障資源產地財政利益,又能自動反映資源市場價格的變化、保護採礦企業的合法利益,代表了當代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方向。
此次改革並非“一刀切”,而是較為合理地保留少量適宜從量計徵的品目。比如,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取得計稅價格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徵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
資源稅改革的另一大重要舉措是擴大徵稅範圍,由現行的僅限於與生產密切相關的礦產資源,進一步擴大到與生產、生活均密切相關的水、森林、草場、灘塗等生態資源。“此舉將有效提高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讓資源稅成為名副其實的綠色稅收。”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胡怡建表示。
水資源費改稅是亮點
啟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的一大亮點。這不僅意味著徵稅範圍擴大到生態資源領域,也顯示出清費立稅的改革思路和特徵。
我國水資源總量2.8萬億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佔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尤其是在河北等北方地區,水資源短缺、水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突出。為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早在1988年,我國已經開徵水資源費。“這項非稅收入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但在徵收過程中,存在繳費人意識不夠、缺乏有力徵管手段等問題。”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表示,因此亟需通過費改稅,利用稅收強制性、規範性的特點,強化政府對水資源適用的調控能力,進而有效配置水資源。
此次水資源的費改稅試點在河北先行先試,為下一步在全國實施探索經驗。蔡自力表示,開徵水資源稅可以有效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並與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
“為實現水資源費改稅的平穩過渡,延續了水資源費的規定,徵稅對象主要是地表淡水和地下淡水,暫不包括淡化海水。”蔡自力說,考慮到水有別於一般的礦產品,一些自備井取用水戶尚未納入公共供水管網範圍,無法確定價格,因此宜繼續採用從量定額方法計徵。
哪些使用水資源的人需要納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蔡自力介紹,少量零星取水等依法不許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水資源稅的納稅人。
“此外,為確保水資源稅順利開徵,不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業用水負擔,通過費改稅的方式進行,可以避免稅費重複徵收。”蔡自力表示,同時,為確保改革成效,將對洗車、洗浴等高耗水行業,超計劃取用水的納稅人等提高徵收標準。
合理確定稅率讓利企業
全面推開資源稅試點後,稅目稅率幅度如何定?對企業稅費負擔有何影響?
“全國不採用統一稅率。按照稅費平移的基本原則,由國務院確定稅率幅度,各省在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稅率。”蔡自力分析說,這是出於兩個考慮:一是由於各地資源品位及開採條件差異較大,企業經營情況及其負擔能力不盡相同,如果適用統一稅率,無法兼顧各地資源條件及企業差異,還會造成部分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二是如果不規定稅率幅度,各省對一些主要礦種確定的稅率差別過大,可能影響這些主要礦種在全國統一市場的競爭。
此外,為支持當前礦業經濟發展、降低企業負擔,改革還適當調低了多數礦種的稅率幅度上限。比如,鐵礦石資源稅(費)負擔率由1.23%至7.55%調整為1%至6%,海鹽資源稅(費)負擔率由3%至9%調整為1%至5%。同時,增設了稅收優惠政策。“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蔡自力表示。
“此次資源稅改革給企業帶來的好處是多方面的。”山東招遠市招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戴漢寶表示,除了稅負以外,他們更關注這些稅收改革如何影響企業發展。
一方面,改革將增加徵收的透明度,減少爭議。“以前對於原礦量的認定,以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依據等方面,企業和有關部門還存在認知差異。改革後,以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明確了計算方法,增加了征收過程的透明度。”戴漢寶表示,另一方面,改革前,資源稅根據黃金礦山企業的出礦量徵收,徵稅行為處於企業生產環節;改革後,根據企業黃金銷售額徵收,徵稅行為發生在企業銷售環節,徵收環節的後移,客觀上減輕了企業資金壓力,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調整分成調動地方積極性
隨著營改增試點的全面推開,營業稅這一地方主體稅種退出歷史舞台。在重塑地方稅體系過程中,資源稅被寄予厚望。
“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此次納入改革的資源稅品目,其收入全部為地方收入。”蔡自力說,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為5∶5,其中民族自治區為4∶6。此次改革比照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原則,改革後原中央分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一併納入地方財政收入,中央財政不再分成。
“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分成比例不變。”蔡自力表示,考慮河北省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需要,國務院已明確在基金繳納期間水資源費全部留歸本省,建議開徵水資源稅後,該省水資源稅收入在基金繳納期間仍全部留給地方。
此次改革中,結合我國資源分佈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前提下,還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以調動地方積極性。
比如,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2種資源品目,由中央統一確定適用稅率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的建議,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核准、確定。再如,對資源稅實施細則中列舉名稱的錳礦、鉻礦等30種應稅產品,下放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發布日期:2016年06月28日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