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4

<跨國集團 須揭露無形資產>

2017-08-04 00:06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最快10月上路,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3)日提醒跨國集團企業,盡快檢視現行移轉訂價政策及利潤分配,並覆核集團所有成員是否能滿足相關要求,若有必要應立即調整計價政策,及時降低稅務風險。

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新規定要求在集團主檔報告中揭露無形資產相關的資訊,包括無形資產的開發及擁有者等,主要是為了了解無形資產對於集團所有成員間利潤分配的影響,企業應深入探討分析無形資產在整體供應鏈的貢獻,並合理分配利潤,以符合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

楊建華指出,無形資產包含:智財權、研發專門技術、配方和客戶名單等。無形資產可以創造的利潤相當可觀,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價值連城,又如通路商握有的客戶名單可以創造的利潤驚人。

根據新規定,集團主檔報告必須提供跨國企業集團的無形資產資訊包含:無形資產的開發、所有權歸屬及利用的整體策略概述;集團所擁有且對其移轉訂價有重要影響的無形資產及其法律所有權人清單;無形資產相關成員間的重要協議或合約清單;研究發展及無形資產的集團移轉訂價政策概述;當年度成員間的無形資產重要權益移轉交易概述。

安永會計師周黎芳說,集團主檔報告內容除了無形資產資訊外,還包含:組織結構、經營狀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間的融資活動與跨國企業集團的財務及稅務情形,各國稅局只要掌握了上述資料,對於跨國集團企業的供應鏈、財務、稅務等資料就一清二楚,想要跨國避稅難上加難。企業未依規定送交所得額等資料、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台幣3,000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安永表示,除了原規定的移轉訂價報告外,自106年度開始達一定規模的跨國集團企業在稅務結算申報時,應揭露國別報告相關訊息、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建議企業應及早因應,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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