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現對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公告如下: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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