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陝西省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海關、上海海關、福州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武漢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拱北海關、汕頭海關、黃埔海關、湛江海關、江門海關、重慶海關、成都海關、西安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中“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積極推進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先行先試,及時總結評估,在公平稅負原則下適時研究擴大試點”的要求,現就擴大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點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點擴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廣東四個自貿試驗區所在省(市)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除外),以及河南新鄭綜合保稅區、湖北武漢出口加工區、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四川成都高新綜合保稅區和陝西西安出口加工區5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二、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是指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內銷的貨物,根據企業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照章徵收。企業選擇按進口料件徵收關稅時,應一併補徵關稅稅款緩稅利息。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8月1日 財關稅〔2016〕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