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7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
       (一)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

       (二)遞延納稅期間,非上市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同時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應於情況發生變化之次月15日內,按《通知》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員工以在一個公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員工取得符合條件、實行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激勵,與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分別計算。
       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票(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 〕902號)第七條規定執行。

       (四)《通知》所稱公平市場價格按以下方法確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淨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淨資產法按照取得股票(權)的上年末淨資產確定。

       (五)企業備案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於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等。實施股權獎勵的企業同時報送本企業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2.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併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並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於取得技術成果並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3)、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六)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

       (七)遞延納稅股票(權)轉讓、辦理納稅申報時,扣繳義務人、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一併報送能夠證明股票(權)轉讓價格、遞延納稅股票(權)原值、合理稅費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轉讓協議、評估報告和相關票據等。資料不全或無法充分證明有關情況,造成計稅依據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
       (一)選擇適用《通知》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二)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後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5)。
       (三)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間發生的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事項,按《通知》有關政策執行的,可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稅收事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後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第二條第(一)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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